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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曲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周某某、曲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词]介绍卖淫    容留    引诱    共同犯罪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03刑初39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裁判日期:2020-07-21合议庭:李铁铮    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周某某    曲某    衣某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新立。

被告人曲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宗炬、宗宇。

被告人衣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衣某某、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孙某双眼视力严重下降、行动不便,短时间内无法出庭,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另案处理。其余三名被告人周某某、曲某、衣某某认罪认罚,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莹、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曲某、衣某某及辩护人宫新立、宗宇、宋伯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曲某在承租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公寓内,容留并介绍雅某某等八名外籍女子向于某等人卖淫。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衣某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方式,将被告人周某某、曲某处的外籍卖淫女介绍给于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1900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曲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曲某、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2、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3、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5、周某某父母年迈,妻子身体不好,家庭生活困难。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曲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2、曲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法庭对其在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衣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2、衣某某愿意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3、衣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法庭对其在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曲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衣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曲某共同故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衣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被告人曲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被告人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铁铮

人民陪审员田蔚

人民陪审员袁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景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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