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南 |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
曹春龙 | 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旺起,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满族,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春龙,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起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旺起及其辩护人曹春龙、宋伯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与学生相关
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旺起虚构开贷款公司需要凑客户、放贷等多种理由,隐瞒自己的真实还款能力,并承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欺骗多名学生为其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个人日常高额消费及学生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唐某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唐某先后从“爱又米”、“拍拍贷”、“马上金融”、“瑞智达购物”、“闪银”、“你我贷”、“校服”、刘某5、董某、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人民币10555元(需还款人民币13711.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61.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拍拍贷”借款5081元(需还款5828.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61.09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944.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7.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561元;从“闪银”借款1000元,需还款103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唐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0933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102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9666元,李旺起获得19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963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00元)。李旺起诈骗唐某共计71570.36元。
2、被害人倪某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倪某先后从“爱又米”、“招联金融”、“分期乐”、“现金巴士”、“拍拍贷”、“同心圆”、“京东白条”、“安逸花”、“你我贷”、“闪银”、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286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14.84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9.72元;从“分期乐”借款6591元、借款5852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3894.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15元);从“现金巴士”借款1000元;从“拍拍贷”借款3000元(需还款3336.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68.48元);从“同心圆”借款350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485元购买礼品卡,需还款1897.44元;从“安逸花”借款170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闪银”借款4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30.04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倪某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844元)。李旺起诈骗倪某共计45905.8元。
3、被害人张某1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初,被害人张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京东白条”、“闪银”、“任你花”、“你我贷”、“可以购物”、“校服”、“赵某3”、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6284.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41.9元);从“分期乐”借款4250元、借款2000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6894.3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89.3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5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23.3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9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64.12元;从“闪银”借款3199元,需还款3348.41元;从“任你花”借款3800元(需还款411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46元);从“你我贷”借款39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0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3元)。李旺起诈骗张某1共计65883.69元。
4、被害人万某
2017年10月,被害人万某在“爱又米”、“分期乐”上借款。其中,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需还款5604.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0.38元);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302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232.26元)。李旺起诈骗万某共计16859.04元。
5、被害人邹某1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邹某1先后从“爱又米”、“京东白条”、“分期乐”、“可以购物”、“校服”、刘某5、张某6、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6.56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32.14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533元购买加油卡、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27.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37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7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57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9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000元)。李旺起诈骗邹某1共计59584.8元。
6、被害人温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温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马上金融”、“蚂蚁花呗”、“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闪银”、张某6、“校服”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49.68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5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860.9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04.01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591.2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80.22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4元);从“蚂蚁花呗”借款3000元(需还款318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20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600元(需还款2660.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76元);从“你我贷”借款490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闪银”借款3975元,需还款4212.27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温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温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78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80元)。李旺起诈骗温某共计60666.5元。
7、被害人王某1
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害人王某1先后从“分期乐”、“久融金融”、“闪银”、“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瑞银”处借款。其中,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7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8958.4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13.27元);从“久融消费金融”借款12000元(需还款12789.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5元);从“闪银”借款6903元(需还款7160.4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78.39元);从“招联好期贷”借款3000元(需还款3108.7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2.42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14.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2.42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1共计29230.03元。
8、被害人段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初,被害人段某先后从“分期乐”、“京东白条”、“爱又米”、“你我贷”、“任你花”、“租来花”、“瑞智达购物”、张某6、武某处借款。其中,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2031元购买2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7865.7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19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82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5.11元);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8479.18元;从“你我贷”借款38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19元;从“租来花”借款3000元购买电脑1台,需还款3270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6561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218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段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段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300元)。李旺起诈骗段某共计52975.21元。
9、被害人张某2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初,被害人张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36.2元;从“分期乐”借款3544.5元购买了3张加油卡、1张话费卡,需还款4081.32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张某3实际收到10933元,李旺起获得10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68元)。李旺起诈骗张某3共计22149.52元。
10、被害人宋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宋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瑞智达购物”、刘某5、“赵某3”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25.52,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72.6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640.4元购买4张话费卡及3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0343.3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96.2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447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68元;从刘某5处借款25000元(宋某实际收到14416.7元,李旺起获得14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84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宋某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00元)。李旺起诈骗宋某共计33336.09元。
11、被害人王某2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2先后在“爱又米”借款8000元、“分期乐”借款5000元、“你我贷”借款3710元、“蚂蚁花呗”借款999元,共计需还款26025.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17.04元。李旺起诈骗王某2共计24908.89.
12、被害人鞠某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鞠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名校贷”、“久融金融”、“任我花”、“马上金融”、“优拉金融”、“闪银”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3033元、借款1599元购买小米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5133.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10.8元);从“分期乐”借款322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099元购买华为手机1部、借款999元购买小米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2222.3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05.3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20346.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56.19元);从“久融金融”借款7000元(需还款7453.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21.96元);从“任我花”借款6000元(需还款722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928.48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65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5.84元);从“优拉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83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70元);从“闪银”借款2773元(需还款3386.8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06.74元)。李旺起诈骗鞠某共计41120.11元。
13、被害人苗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苗某先后从“爱又米”、“马上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蚂蚁借呗”、“分期乐”、“你我贷”、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074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52.46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4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蚂蚁借呗”借款3000元(需还款3112.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37.36元);从“分期乐”借款5465元、借款52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2773.3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1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苗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50元)。李旺起诈骗苗某共计47710.48元。
14、被害人周某1
2017年11月下旬,被害人周某1先后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共计需还款24359.3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50.07元。李旺起诈骗周某1共计21709.26元。
15、被害人杨某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杨某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29.98元;2018年1月份,杨某从“分期乐”借款2031元购买2张加油卡,需还款2342.66元。李旺起诈骗杨某共计11572.64元。
16、被害人赵某1
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赵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马上金融”、“京东白条”、“瑞银”、“校服”、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7.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8.9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029元购买加油卡和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153.0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75元);从“闪银”借款18345元(需还款21534.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617.06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28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260.06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9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赵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7000元(赵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331元)。李旺起诈骗赵某1共计68400.26元。
17、被害人周某2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周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招联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来分期”、“瑞银”、“校服”、张某6、董某、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664.5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40.34元);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838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和加油卡(共计需还款8824.8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94元);从“闪银”借款4844元(需还款6105.4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077.94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26.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04.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来分期”借款800元(需还款894.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1.04元);从“瑞银”借款78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6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6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3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19996元,李旺起获得199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681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00元);从刘某5处借款10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7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00元)。李旺起诈骗周某2共计66173.38元。
18、被害人刘某1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招联金融”、“你我贷”、“瑞智达购物”、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1289.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14.92元);从“分期乐”借款4552元、借款3835元购买加油卡、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98.1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41.99元);从“闪银”借款7911元(需还款9647.7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308.57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952元(需还款4129.1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9.72元);从“你我贷”借款3130元,需还款3659.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9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刘某1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844元)。李旺起诈骗刘某1共计37024.4元。
19、被害人祁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祁某先后从“爱又米”、“华融消费金融”、“蚂蚁花呗”、“来分期”、“任你花”、“闪银”、“瑞智达购物”、“炫分期”、张某6处借款,从“租葛亮”租赁1部手机、1部电脑。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26.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7.5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9000元(需还款94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07.13元);从“蚂蚁花呗”消费1637元套现,需还款2007元;从“来分期”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098.36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00元;从“闪银”借款2611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447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68元;从“炫分期”借款,祁某实际收到3200元,李旺起获得320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祁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租葛亮”租赁1部价值6788元苹果8Plus手机、1台价值7488元苹果MacKB00kAir,手机、电脑被李旺起私自处理。李旺起诈骗祁某共计62135.75元。
20、被害人刘某2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蚂蚁花呗”、“招联金融”、“华融消费金融”、“可以购物”、“校服”、刘某5、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935元购买加油卡及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143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0元);从“蚂蚁花呗”消费套现129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6.93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159.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59.9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手机(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5.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26.28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20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10400元,李旺起获得10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819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9900元,李旺起获得990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2共计55251.27元。
21、被害人张某4
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张某4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37元,李旺起诈骗张某49651.2元。
22、被害人刘某3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你我贷”、“闪银”、张某6、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8319.18元;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4798元购买OPPO手机2部,共计需还款11141.82元;从“京东白条”借款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821.76元;从“你我贷”借款38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闪银”借款3000元,需还款3149.38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刘某3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刘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0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3共计45075.7元。
23、被害人邹某2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邹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瑞智达购物”、“校服”、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184.6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68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99.2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94元);从“你我贷”借款320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二手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651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邹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刘某5处借款34000元(邹某2实际收到22085元,李旺起获得22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02元)。李旺起诈骗邹某2共计56001.96元。
24.被害人龚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龚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京东白条”、“任你花”、“租来花”、“可以购物”、“校服”、武某、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4112.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39.01元);从“分期乐”借款3861元、借款2438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1台(共计需还款6933.8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5.65元);从“闪银”借款5795元(需还款6533.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36.4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16.0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3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2.27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1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73元);从“租来花”借款2000元购买索尼相机1台,需还款2180.1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龚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武某处借款18000元(龚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0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25000元(龚某实际收到18451元,李旺起获得18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305元)。李旺起诈骗龚某共计64966.16元。
25、被害人王某3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3先后从“爱又米”、“招联金融”、“分期乐”、“闪银”、“任你花”、“瑞银”、“校服”、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14.7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分期乐”借款3794元、借款2488元购买1台苹果平板电脑(共计需还款7521.0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1.04元);从“闪银”借款9236元(需还款11051.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83.72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22元;从“瑞银”借款78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6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王某3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970元);从武某处借款18000元(王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0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3共计45742.31元。
26.被害人许某1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许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金融”、“京东白条”、“瑞银”、“校服”、刘某5、董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1203元(需还款14388.6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31.98元);从“分期乐”借款4843元、借款3884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及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04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49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394元购买华为nova手机1部(需还款156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0.33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5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305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19666元,李旺起获得19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664元)。李旺起诈骗许某1共计53390元。
27、郭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郭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银”、“校服”、张某6、刘某5、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7388元(需还款9586.5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25.95元);从“分期乐”借款5238元、借款3884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6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28元);从“闪银”借款2869元(需还款3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79.2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郭某实际收到5865元,李旺起获得5365元,需还款632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郭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郭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从刘某5处借款30000元(郭某实际收到18900元,李旺起获得18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25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郭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00元)。李旺起诈骗郭某共计53355.58元。
28、被害人梁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梁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任你花”、“你我贷”、“瑞银”、“校服”、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0478.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79.72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8.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24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4620元;从“你我贷”借款320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梁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37000元(梁某实际收到21985元,李旺起获得218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988元)。李旺起诈骗梁某共计47973.28元。
29、被害人赵某2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赵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智达购物”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0.4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64.54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488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1台(共计需还款710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65.71元);从“闪银”借款7844元(需还款9804.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902.48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二手苹果手机,需还款6561元。李旺起诈骗赵某2共计28860.81元。
30、被害人王某4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4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任你花”、“你我贷”、“闪银”、“蚂蚁花呗”、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9500元(需还款12341.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70.28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020元购买2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6900.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9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8.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4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闪银”借款4199元,需还款4419.97元;从“蚂蚁花呗”借款1460元消费;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王某4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4共计41157.61元。
31、被害人包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包某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23.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21.3元),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5170元购买OPPO手机1部、加油卡及乐黑卡(共计需还款10946.6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5元)。李旺起诈骗包某共计21663.75元。
32、被害人时某1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时某1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754.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9元)。李旺起诈骗时某1共计21800.64元。
33、被害人陈某1
2017年7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害人陈某1先后从“爱又米”、“久融金融”、“任我花”、“京东白条”、“不二钱包”、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借款491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1943.01元;从“久融金融”借款10000元,需还款10648.44元;从“任我花”借款7525元,需还款9150.3元;从“京东白条”借款47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369.28元;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从张某6处借款20000元,陈某1实际收到17334元,李旺起获得17334元。案发前李旺起共计还款42986.8元,李旺起诈骗陈某1共计19042.23元。
34、被害人耿某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耿某先后从“爱又米”、“任我花”、“京东白条”、“分期乐”、“久融金融”、“不二钱包”、“现金巴士”、“你我金融”、“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任你花”、“瑞银”、“炫租”、“52聚额”、“雏鹰”、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4000元(需还款4874.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88.3元);从“任我花”借款5600元(需还款8663.9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887.98元);从“京东白条”借款398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47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90.44元);从“分期乐”借款505元、借款2002元购买携程礼品卡2张(共计需还款2846.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86.04元);从“久融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8518.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59.34元);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160元);从“现金巴士”借款1000元;从“你我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016.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44.12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159.4元);从“你我贷”借款3600元(需还款4740.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6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60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炫租”借款购买手机套现3200元;从“52聚额”借款数千元(耿某实际收到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4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耿某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95元);从张某6处借款20000元(耿某实际收到17334,李旺起获得1733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330元)。李旺起诈骗耿某共计51664元。
35、被害人申某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申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金融”、“瑞银”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需还款5062.68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032.4元;从“瑞银”借款5500元(需还款86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48元)。李旺起诈骗申某共计23400.04元。
36、被害人田某
2018年1月6日,被害人田某从“龙某金融公司”借款13000元,田某实际收到11000元,李旺起获得11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70元,李旺起诈骗田某5930元。
37、被害人幺金道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幺金道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智达购物”、“校服”、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26.08,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2.56元);从“分期乐”借款2550元(需还款289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02元);从“闪银”借款2000元(需还款2119.38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需还款7218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幺金道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幺金道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李旺起诈骗幺金道共计35868.28元。
38、被害人石某
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害人石某先后从“京东白条”、“蒲某”、“分期乐”、“名校贷”、“小树时代”、“捷信金融”、“马上金融”、“贷上钱”、“瑞银”、“学加分”、“雏鹰”借款。其中,从“京东白条”借款398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借款1782元购买沃尔玛电子券1张(共计需还款6677.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90.31元);从“蒲某”借款6000元(需还款7184.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91.04元);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966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9322.0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82.58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2034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56.75元);从“小树时代”借款4000元(需还款5333.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66.58元);从“捷信金融”借款1500元(需还款19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00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3.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10.92元);从“贷上钱”借款2300元(需还款2439.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13.12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学加分”借款10000元(石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597.31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石某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54元)。李旺起诈骗石某共计52466.63元。
39、被害人沈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沈某先后从“校服”、“赵某3”、“炫租”、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校服”借款12000元(沈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0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沈某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00元);从“炫租”借款7800元(沈某实际收到3200元,李旺起获得320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45000元(沈某实际收到21307元,李旺起获得2080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430元)。李旺起诈骗沈某共计26236元。
40、被害人曹某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曹某先后从“爱又米”、“你我贷”、“闪银”、“瑞智达购物”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2011.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84.33元);从“你我贷”借款371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闪银”借款3136元,需还款3323.19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6561元。李旺起诈骗曹某共计25048元。
41、被害人张某5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5先后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从“分期乐”借款2500元、借款2299元购买OPPO手机1部。李旺起诈骗张某5共计12799元。
42、被害人李某1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你我贷”、“闪银”、“蚂蚁花呗”、“任你花”、“租来花”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723元、借款6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3905.2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9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6496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275.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212.62元);从“你我贷”借款568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闪银”借款2000元,需还款2147.63元;从“蚂蚁花呗”借款900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从租来花借款2000元。李旺起诈骗李某1共计46130.55元。
43、被害人姜某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姜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马上金融”、“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闪银”、“你我贷”、“蚂蚁花呗”、“瑞银”、“校服”、张某6处借款。
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11.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4.66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668.24,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50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4.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07.4元);从“招联好期贷”借款3470元(需还款3746.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500元(需还款3778.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29.82元);从“闪银”借款8000元(需还款8447.8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0元);从“你我贷”借款568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蚂蚁花呗”消费1991元套现1500元,需还款1991元;从“瑞银”借款8000元(需还款82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68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姜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姜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750元)。李旺起诈骗姜某共计68754.98元。
44、被害人刘某4
2017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4先后从“分期乐”、“爱又米”、“闪银”、刘某5处借款。其中,从“分期乐”实际收到6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5元;从“爱又米”实际收到8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13元;从“闪银”实际收到9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583元;从刘某5处借款25000元(刘某4实际收到21564元,李旺起获得21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62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4共计13963元。
45、被害人陈某2
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陈某2先后从“蒲某”、“爱又米”、“分期乐”、“名校贷”、“学票”、“久融金融”、“利学贷”、“小树时代”、“任我花”、“京东白条”、“瑞银”、“雏鹰”、“校服”借款。其中,从“蒲某”借款8000元(需还款9471.4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525.03元);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借款44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1559.5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487.1元);从“分期乐”借款606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83.1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18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61.5元);从“学票”借款5000元(需还款6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577元);从“久融金融”借款4000元(需还款4561.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54.72元);从“利学贷”借款5000元(需还款7013.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91.43元);从“小树时代”借款5000元(需还款66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444.4元);从“任我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4863.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18.62元);从“京东白条”借款2998元购买2部手机(共计需还款3274.3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79.06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陈某2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54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陈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20元)。李旺起诈骗陈某2共计54772.44元。
46、被害人吴某
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吴某先后从“名校贷”、“蒲某”、“分期乐”、“久融金融”、“爱又米”、“小树时代”、“京东白条”、“任我花”、“不二钱包”、“马上贷”、“沈阳金铸诊所”、“雏鹰”、“广德财富”处借款。其中,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18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508.5元);从“蒲某”收到借款5560.47元(需还款7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00元);从“分期乐”借款7615元(李旺起获得7547元,需还款10201.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27.53元);从“久融金融”收到借款614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32元;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需还款7175.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63.81元);从“小树时代”借款5000元(需还款66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888.85元);从“京东白条”借款3994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107.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3.64元);从“任我花”收到借款6080元(李旺起获得6000元,需还款9727.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22.4);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92元);从“马上贷”借款8000元(需还款1065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8元);从“沈阳金铸诊所”借款18600元(吴某实际收到18600元,李旺起获得18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21.35元);从“雏鹰”收到借款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13元;从“广德财富”借款5000元(吴某实际收到5000元,李旺起获得5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00元)。李旺起诈骗吴某共计56378.49元。
47、被害人闫某
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闫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分期”、“瑞银”、张某6、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11.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4.66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799元购买OPPO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6255.8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8元);从“招联分期”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8.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瑞银”借款4974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8元);从张某6处借款12000元(闫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00元)。李旺起诈骗闫某共计35549.66元。
48、被害人付某
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付某先后从“爱又米”、“瑞银”、“校服”、张某6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0478.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06.48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购买手机(需还款65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24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付某实际收到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付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李旺起诈骗付某共计29703.84元。
49、被害人陈某3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陈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马上金融”、“校服”、“普信”、“信合”、刘某5、武某处借款。其中从“爱又米”借款7000元(需还款9878.4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68.85元);从“分期乐”借款5170元、借款4000元购买加油卡和携程礼品卡,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43.87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3.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10.92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10700元,李旺起获得107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20元);从“普信”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8866元,李旺起获得88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36元);从“信合”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9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0元);从刘某5处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8864元,李旺起获得88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44元);从武某处借款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800元)。李旺起诈骗陈某3共计46018.52元。
50、被害人于某
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于某先后从“爱又米”借款6000元(需还款7858.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79.86元),从“分期乐”借款3033元、借款2016元购买携程礼品卡2张(共计需还款5897.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5元)。李旺起诈骗于某共计12291.4元。
二、被害人王某5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旺起经同学张某7认识在辽宁省铁岭市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工作的被害人王某5,李旺起谎称其父亲与他人在大连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名下有22辆汽车可以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李旺起提出让王某5先行支付30000元保险返点费,并承诺2018年2月3日前全额缴纳22辆汽车的保险费,后王某5让其朋友张某8支付给李旺起现金3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旺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24823.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旺起辩称,对事实部分有异议,诈骗数额不应计算利息;起诉书最后一节事实,我没有骗王某5,我们之间有借贷协议。我愿意认罪,我是受到高利贷的逼迫才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希望给我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李旺起辩护人宋伯南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定性有异议,被告人李旺起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为适宜。理由如下:1、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旺起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3、定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宜。被告人认罪,认为起刑应为十年而不是十二年。
被告人李旺起辩护人曹春龙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被告人李旺起所涉的50名同学为其担名贷款,均源于非法的校园网贷业务。线上、线下的贷款公司和个人,向这50名同学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他们之间形成的贷款合同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本案所涉的非法校园贷业务贷款本金之外的利息及其他损失数额,不应计算为被告人李旺起骗取的钱款数额。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起所实施的多起骗取行为所得的数额不准确,应以还款数额直接抵扣借款本金的数额,计算其涉嫌骗取的数额。经计算与50名学生有关联的涉嫌骗取数额应为1,523,986.48元。
被告人李旺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50名同学钱款的目的。即使其有对一少部分同学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但其本人并没有直接对大部分同学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客观上,被告人李旺起未实施诈骗行为,即使被告人李旺起对一少部分同学实施了欺骗行为,不能进而推定被告人李旺起对全部为其担名贷款的同学也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李旺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不应对被告人李旺起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旺起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真相、法律适用、案发背景等诸多情况,对被告人李旺起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二、如果法院对被告人李旺起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建议法院在认定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数和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对被告人李旺起未直接联系的那部分大学生予以扣除。
三、被告人李旺起在本案发生之前无前科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因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李旺起所涉的诈骗犯罪是因非法校园贷引发的,社会和其所在学校及家长均未对其尽到监管责任,在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校园贷的情况下,发生了本案,令人痛心,我们不应让全社会和学校都应承担的责任,全部由李旺起一人承担。对被告人李旺起定罪量刑,应当罚当其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这次教训对被告人李旺起是痛苦和深刻的,被告人李旺起年纪尚轻,以后的路还很长,希望合议庭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被告人李旺起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旺起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旺起虚构开贷款公司需要凑客户、放贷等多种理由,隐瞒自己的真实还款能力,并承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欺骗多名学生为其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个人日常高额消费及学生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诈骗被害人唐某。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唐某先后从“爱又米”、“拍拍贷”、“马上金融”、“瑞智达购物”、“闪银”、“你我贷”、“校服”、刘某5、董某、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人民币10,555元(需还款人民币13711.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61.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拍拍贷”借款5081元(需还款5828.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61.09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944.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7.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561元;从“闪银”借款1000元,需还款103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唐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0,933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102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9,666元,李旺起获得19,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963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唐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00元)。李旺起诈骗唐某共计71,570.36元。
2、诈骗被害人倪某。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倪某先后从“爱又米”、“招联金融”、“分期乐”、“现金巴士”、“拍拍贷”、“同心圆”、“京东白条”、“安逸花”、“你我贷”、“闪银”、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2,86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14.84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9.72元;从“分期乐”借款6591元、借款5852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3,894.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15元);从“现金巴士”借款1000元;从“拍拍贷”借款3000元(需还款3336.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68.48元);从“同心圆”借款350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485元购买礼品卡,需还款1897.44元;从“安逸花”借款170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闪银”借款4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30.04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倪某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844元)。李旺起诈骗倪某共计45,905.8元。
3、诈骗被害人张某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初,被害人张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京东白条”、“闪银”、“任你花”、“你我贷”、“可以购物”、“校服”、“赵某3”、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6,284.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41.9元);从“分期乐”借款4250元、借款2000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6894.3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89.3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5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23.3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9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64.12元;从“闪银”借款3199元,需还款3348.41元;从“任你花”借款3800元(需还款411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46元);从“你我贷”借款39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0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张某1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3元)。李旺起诈骗张某1共计65,883.69元。
4、诈骗被害人万某。2017年10月,被害人万某在“爱又米”、“分期乐”上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需还款5604.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0.38元);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3,02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232.26元)。李旺起诈骗万某共计16,859.04元。
5、诈骗被害人邹某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邹某1先后从“爱又米”、“京东白条”、“分期乐”、“可以购物”、“校服”、刘某5、张某6、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6.56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32.14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533元购买加油卡、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27.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37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7,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57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邹某1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9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000元)。李旺起诈骗邹某1共计59,584.8元。
6、诈骗被害人温某。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温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马上金融”、“蚂蚁花呗”、“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闪银”、张某6、“校服”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49.68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5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860.9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04.01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591.2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80.22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4元);从“蚂蚁花呗”借款3000元(需还款318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20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600元(需还款2660.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76元);从“你我贷”借款490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闪银”借款3975元,需还款4212.27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温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温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78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80元)。李旺起诈骗温某共计60,666.5元。
7、诈骗被害人王某1。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害人王某1先后从“分期乐”、“久融金融”、“闪银”、“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瑞银”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7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8958.4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13.27元);从“久融消费金融”借款12,000元(需还款12,789.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5元);从“闪银”借款6903元(需还款7160.4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78.39元);从“招联好期贷”借款3000元(需还款3108.7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2.42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14.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2.42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1共计29,230.03元。
8、诈骗被害人段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初,被害人段某先后从“分期乐”、“京东白条”、“爱又米”、“你我贷”、“任你花”、“租来花”、“瑞智达购物”、张某6、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2031元购买2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7865.7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19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82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5.11元);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8479.18元;从“你我贷”借款38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19元;从“租来花”借款3000元购买电脑1台,需还款3270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6561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218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段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段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300元)。李旺起诈骗段某共计52,975.21元。
9、诈骗被害人张某3。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初,被害人张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36.2元;从“分期乐”借款3544.5元购买了3张加油卡、1张话费卡,需还款4081.32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张某3实际收到10,933元,李旺起获得10,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68元)。李旺起诈骗张某3共计22,149.52元。
10、诈骗被害人宋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宋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瑞智达购物”、刘某5、“赵某3”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25.52,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72.6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640.4元购买4张话费卡及3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0,343.3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96.2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447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68元;从刘某5处借款25,000元(宋某实际收到14,416.7元,李旺起获得14,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84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宋某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00元)。李旺起诈骗宋某共计33,336.09元。
11、诈骗被害人王某2。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2为被告人先后在“爱又米”借款8000元、“分期乐”借款5000元、“你我贷”借款3710元、“蚂蚁花呗”借款999元,共计需还款26,025.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17.04元。李旺起诈骗王某2共计24,908.89元。
12、诈骗被害人鞠某。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鞠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名校贷”、“久融金融”、“任我花”、“马上金融”、“优拉金融”、“闪银”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3033元、借款1599元购买小米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5133.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10.8元);从“分期乐”借款322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099元购买华为手机1部、借款999元购买小米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2222.3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05.3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20,346.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56.19元);从“久融金融”借款7000元(需还款7453.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21.96元);从“任我花”借款6000元(需还款722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928.48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65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5.84元);从“优拉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83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70元);从“闪银”借款2773元(需还款3386.8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06.74元)。李旺起诈骗鞠某共计41,120.11元。
13、诈骗被害人苗某。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苗某先后从“爱又米”、“马上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蚂蚁借呗”、“分期乐”、“你我贷”、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0,74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52.46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4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蚂蚁借呗”借款3000元(需还款3112.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37.36元);从“分期乐”借款5465元、借款52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2,773.3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1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苗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50元)。李旺起诈骗苗某共计47,710.48元。
14、诈骗被害人周某1。2017年11月下旬,被害人周某1为被告人先后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共计需还款24,359.3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50.07元。李旺起诈骗周某1共计21709.26元。
15、诈骗被害人杨某。2017年12月份被害人杨某为被告人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9229.98元;2018年1月份,杨某为被告人从“分期乐”借款2031元购买2张加油卡,需还款2342.66元。李旺起诈骗杨某共计11,572.64元。
16、诈骗被害人赵某1。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赵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马上金融”、“京东白条”、“瑞银”、“校服”、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7.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8.9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029元购买加油卡和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153.0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75元);从“闪银”借款18,345元(需还款21,534.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617.06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10,71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85.28元);从“京东白条”借款7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260.06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90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赵某1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7,000元(赵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331元)。李旺起诈骗赵某1共计68,400.26元。
17、诈骗被害人周某2。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周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招联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来分期”、“瑞银”、“校服”、张某6、董某、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664.5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40.34元);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838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和加油卡(共计需还款8824.8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94元);从“闪银”借款4844元(需还款6105.4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077.94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26.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04.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来分期”借款800元(需还款894.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1.04元);从“瑞银”借款78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6元;从“校服”处借款12,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6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3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19,996元,李旺起获得19,9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681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00元);从刘某5处借款10,000元(周某2实际收到7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00元)。李旺起诈骗周某2共计66,173.38元。
18、诈骗被害人刘某1。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招联金融”、“你我贷”、“瑞智达购物”、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1,289.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14.92元);从“分期乐”借款4552元、借款3835元购买加油卡、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98.1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41.99元);从“闪银”借款7911元(需还款9647.7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308.57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952元(需还款4129.1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9.72元);从“你我贷”借款3130元,需还款3659.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9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刘某1实际收到8100元,李旺起获得81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844元)。李旺起诈骗刘某1共计37,024.4元。
19、诈骗被害人祁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祁某先后从“爱又米”、“华融消费金融”、“蚂蚁花呗”、“来分期”、“任你花”、“闪银”、“瑞智达购物”、“炫分期”、张某6处借款,从“租葛亮”租赁1部手机、1部电脑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26.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7.5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9000元(需还款94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07.13元);从“蚂蚁花呗”消费1637元套现,需还款2007元;从“来分期”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098.36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00元;从“闪银”借款2611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447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68元;从“炫分期”借款,祁某实际收到3200元,李旺起获得320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祁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租葛亮”租赁1部价值6788元苹果8Plus手机、1台价值7488元苹果MacKB00kAir,手机、电脑被李旺起私自处理。李旺起诈骗祁某共计62,135.75元。
20、诈骗被害人刘某2。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蚂蚁花呗”、“招联金融”、“华融消费金融”、“可以购物”、“校服”、刘某5、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3935元购买加油卡及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1,43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0元);从“蚂蚁花呗”消费套现129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6.93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159.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59.9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手机(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5.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26.28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20元);从刘某5处借款20,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10,400元,李旺起获得10,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819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刘某2实际收到9900元,李旺起获得990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2共计55,251.27元。
21、诈骗被害人张某4。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张某4为被告人李旺起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37元。李旺起诈骗张某49651.2元。
22、诈骗被害人刘某3。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你我贷”、“闪银”、张某6、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8319.18元;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4798元购买OPPO手机2部,共计需还款11,141.82元;从“京东白条”借款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821.76元;从“你我贷”借款3800元,需还款5143.56元;从“闪银”借款3000元,需还款3149.38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刘某3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刘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0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3共计45,075.7元。
23、诈骗被害人邹某2。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邹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瑞智达购物”、“校服”、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184.6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68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99.2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94元);从“你我贷”借款320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二手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651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邹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刘某5处借款34,000元(邹某2实际收到22,085元,李旺起获得22,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02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邹某2共计56,001.96元。
24.诈骗被害人龚某。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龚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华融消费金融”、“招联金融”、“京东白条”、“任你花”、“租来花”、“可以购物”、“校服”、武某、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4,112.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39.01元);从“分期乐”借款3861元、借款2438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1台(共计需还款6933.8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45.65元);从“闪银”借款5795元(需还款6533.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36.49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500元(需还款2616.0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4.82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13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8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2.27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1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73元);从“租来花”借款2000元购买索尼相机1台,需还款2180.1元;从“可以购物”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龚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武某处借款18,000元(龚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0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25,000元(龚某实际收到18,451元,李旺起获得18,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305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龚某共计64,966.16元。
25、诈骗被害人王某3。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3先后从“爱又米”、“招联金融”、“分期乐”、“闪银”、“任你花”、“瑞银”、“校服”、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14.7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分期乐”借款3794元、借款2488元购买1台苹果平板电脑(共计需还款7521.0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1.04元);从“闪银”借款9236元(需还款11,051.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683.72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需还款4122元;从“瑞银”借款78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16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王某3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970元);从武某处借款18,000元(王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0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3共计45,742.31元。
26.诈骗被害人许某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许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金融”、“京东白条”、“瑞银”、“校服”、刘某5、董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1,203元(需还款14,388.6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31.98元);从“分期乐”借款4843元、借款3884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及加油卡(共计需还款10,49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49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239.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9.79元);从“京东白条”借款1394元购买华为nova手机1部(需还款156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0.33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9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7200元,李旺起获得653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刘某5处借款15,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11,052元,李旺起获得11,0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305元);从董某处借款25,000元(许某1实际收到19,666元,李旺起获得19,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664元)。李旺起诈骗许某1共计53,390元。
27、诈骗被害人郭某。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郭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银”、“校服”、张某6、刘某5、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7388元(需还款9586.5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925.95元);从“分期乐”借款5238元、借款3884元购买携程礼品卡(共计需还款10,568.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28元);从“闪银”借款2869元(需还款3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79.2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郭某实际收到5865元,李旺起获得5365元,需还款632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郭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郭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从刘某5处借款30,000元(郭某实际收到18,900元,李旺起获得18,9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25元);从武某处借款20,000元(郭某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00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郭某共计53,355.58元。
28、诈骗被害人梁某。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梁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任你花”、“你我贷”、“瑞银”、“校服”、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0,478.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79.72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8.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3.24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4620元;从“你我贷”借款320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梁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37,000元(梁某实际收到21,985元,李旺起获得21,8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988元)。李旺起诈骗梁某共计47,973.28元。
29、诈骗被害人赵某2。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赵某2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智达购物”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20.4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64.54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488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1台(共计需还款7107.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65.71元);从“闪银”借款7844元(需还款9804.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902.48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购买二手苹果手机,需还款6561元。李旺起诈骗赵某2共计28,860.81元。
30、诈骗被害人王某4。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4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任你花”、“你我贷”、“闪银”、“蚂蚁花呗”、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9500元(需还款12,341.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70.28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020元购买2张加油卡(共计需还款6900.1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9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5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6158.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4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0元;从“你我贷”借款5100元,需还款5961.84元;从“闪银”借款4199元,需还款4419.97元;从“蚂蚁花呗”借款1460元消费;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王某4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4共计41,157.61元。
31、诈骗被害人包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包某为被告人从“爱又米”借款9000元(需还款11,723.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21.3元),从“分期乐”借款5100元、借款5170元购买OPPO手机1部、加油卡及乐黑卡(共计需还款10,946.65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85元)。李旺起诈骗包某共计21,663.75元。
32、诈骗被害人时某1。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时某1为被告人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754.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9元)。李旺起诈骗时某1共计21,800.64元。
33、诈骗被害人陈某1。2017年7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害人陈某1先后从“爱又米”、“久融金融”、“任我花”、“京东白条”、“不二钱包”、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借款491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1,943.01元;从“久融金融”借款10,000元,需还款10,648.44元;从“任我花”借款7525元,需还款9150.3元;从“京东白条”借款47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5369.28元;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从张某6处借款20,000元(陈某1实际收到17,334元,李旺起获得17,334元。案发前李旺起共计还款42,986.8元)。李旺起诈骗陈某1共计19,042.23元。
34、诈骗被害人耿某。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耿某先后从“爱又米”、“任我花”、“京东白条”、“分期乐”、“久融金融”、“不二钱包”、“现金巴士”、“你我金融”、“华融消费金融”、“你我贷”、“任你花”、“瑞银”、“炫租”、“52聚额”、“雏鹰”、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4000元(需还款4874.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88.3元);从“任我花”借款5600元(需还款8663.9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887.98元);从“京东白条”借款398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47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90.44元);从“分期乐”借款505元、借款2002元购买携程礼品卡2张(共计需还款2846.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86.04元);从“久融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8518.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59.34元);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160元);从“现金巴士”借款1000元;从“你我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016.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44.12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2000元(需还款2159.4元);从“你我贷”借款3600元(需还款4740.1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6元);从“任你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60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炫租”借款购买手机套现3200元;从“52聚额”借款数千元(耿某实际收到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4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耿某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295元);从张某6处借款20,000元(耿某实际收到17,334,李旺起获得17,33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330元)。李旺起诈骗耿某共计51,664元。
35、诈骗被害人申某。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申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金融”、“瑞银”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需还款5062.68元;从“招联金融”借款3000元,需还款3032.4元;从“瑞银”借款5500元(需还款86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48元)。李旺起诈骗申某共计23,400.04元。
36、诈骗被害人田某。2018年1月6日,被害人田某为被告人从“龙某金融公司”借款13,000元,田某实际收到11,000元,李旺起获得11,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70元。李旺起诈骗田某共计5930元。
37、诈骗被害人幺金道。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幺金道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闪银”、“瑞智达购物”、“校服”、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26.08,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12.56元);从“分期乐”借款2550元(需还款289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0.02元);从“闪银”借款2000元需还款2119.38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5643元,需还款7218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幺金道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幺金道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李旺起诈骗幺金道共计35,868.28元。
38、诈骗被害人石某。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害人石某先后从“京东白条”、“蒲某”、“分期乐”、“名校贷”、“小树时代”、“捷信金融”、“马上金融”、“贷上钱”、“瑞银”、“学加分”、“雏鹰”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京东白条”借款398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借款1782元购买沃尔玛电子券1张(共计需还款6677.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90.31元);从“蒲某”借款6000元(需还款7184.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191.04元);从“分期乐”借款4000元、借款3966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9322.0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782.58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20,349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956.75元);从“小树时代”借款4000元(需还款5333.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66.58元);从“捷信金融”借款1500元(需还款19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00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3.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10.92元);从“贷上钱”借款2300元(需还款2439.3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13.12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学加分”借款10,000元(石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597.31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石某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54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石某共计52,466.63元。
39、诈骗被害人沈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沈某先后从“校服”、“赵某3”、“炫租”、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校服”借款12,000元(沈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0元);从“赵某3”处借款15,000元(沈某实际收到8200元,李旺起获得8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00元);从“炫租”借款7800元(沈某实际收到3200元,李旺起获得3200元);从刘某5处共计借款45,000元(沈某实际收到21,307元,李旺起获得20,80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430元)。李旺起诈骗沈某共计26,236元。
40、诈骗被害人曹某。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曹某先后从“爱又米”、“你我贷”、“闪银”、“瑞智达购物”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2,011.9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84.33元);从“你我贷”借款3710元,需还款4337.04元;从“闪银”借款3136元,需还款3323.19元;从“瑞智达购物”借款6561元。李旺起诈骗曹某共计25,048元。
41、诈骗被害人张某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5先后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从“分期乐”借款2500元、借款2299元购买OPPO手机1部给被告人李旺起。李旺起诈骗张某5共计12,799元。
42、诈骗被害人李某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1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京东白条”、“你我贷”、“闪银”、“蚂蚁花呗”、“任你花”、“租来花”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000元(需还款13,098.0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33.12元);从“分期乐”借款5723元、借款64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3,905.2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90元);从“京东白条”借款6496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7275.5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212.62元);从“你我贷”借款568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闪银”借款2000元,需还款2147.63元;从“蚂蚁花呗”借款900元;从“任你花”借款4000元;从租来花借款2000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李某1共计46,130.55元。
43、诈骗被害人姜某。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姜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马上金融”、“招联好期贷”、“华融消费金融”、“闪银”、“你我贷”、“蚂蚁花呗”、“瑞银”、“校服”、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11.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4.66元);从“分期乐”借款5000元、借款4399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0,668.24,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50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4.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07.4元);从“招联好期贷”借款3470元(需还款3746.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华融消费金融”借款3500元(需还款3778.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29.82元);从“闪银”借款8000元(需还款8447.8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0元);从“你我贷”借款5680元,需还款6639.84元;从“蚂蚁花呗”消费1991元套现1500元,需还款1991元;从“瑞银”借款8000元(需还款82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68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姜某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884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24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姜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750元)。李旺起诈骗姜某共计68,754.98元。
44、诈骗被害人刘某4。2017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4先后从“分期乐”、“爱又米”、“闪银”、刘某5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分期乐”实际收到6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5元;从“爱又米”实际收到8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13元;从“闪银”实际收到9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583元;从刘某5处借款25,000元(刘某4实际收到21,564元,李旺起获得21,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620元)。李旺起诈骗刘某4共计13,963元。
45、诈骗被害人陈某2。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陈某2先后从“蒲某”、“爱又米”、“分期乐”、“名校贷”、“学票”、“久融金融”、“利学贷”、“小树时代”、“任我花”、“京东白条”、“瑞银”、“雏鹰”、“校服”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蒲某”借款8000元(需还款9471.4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525.03元);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借款4488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11,559.57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487.1元);从“分期乐”借款606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083.1元);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18,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961.5元);从“学票”借款5000元(需还款61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577元);从“久融金融”借款4000元(需还款4561.5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54.72元);从“利学贷”借款5000元(需还款7013.8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91.43元);从“小树时代”借款5000元(需还款66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444.4元);从“任我花”借款3000元(需还款4863.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18.62元);从“京东白条”借款2998元购买2部手机(共计需还款3274.3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379.06元);从“瑞银”借款9480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948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580元);从“雏鹰”借款8000元(陈某2实际收到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154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陈某2实际收到9600元,李旺起获得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120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陈某2共计54,772.44元。
46、诈骗被害人吴某。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吴某先后从“名校贷”、“蒲某”、“分期乐”、“久融金融”、“爱又米”、“小树时代”、“京东白条”、“任我花”、“不二钱包”、“马上贷”、“沈阳金铸诊所”、“雏鹰”、“广德财富”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名校贷”借款15,000元(需还款18,5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8508.5元);从“蒲某”收到借款5560.47元(需还款7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00元);从“分期乐”借款7615元(李旺起获得7547元,需还款10201.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27.53元);从“久融金融”收到借款6141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32元;从“爱又米”借款5000元(需还款7175.9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63.81元);从“小树时代”借款5000元(需还款666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888.85元);从“京东白条”借款3994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107.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243.64元);从“任我花”收到借款6080元(李旺起获得6000元,需还款9727.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22.4);从“不二钱包”借款6000元(需还款758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792元);从“马上贷”借款8000元(需还款10,651.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28元);从“沈阳金铸诊所”借款18,600元(吴某实际收到18,600元,李旺起获得18,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0,721.35元);从“雏鹰”收到借款6400元,李旺起获得64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013元;从“广德财富”借款5000元(吴某实际收到5000元,李旺起获得5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400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吴某共计56,378.49元。
47、诈骗被害人闫某。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闫某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招联分期”、“瑞银”、张某6、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10,555元(需还款13,711.8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744.66元);从“分期乐”借款3500元、借款2799元购买OPPO手机1部(共计需还款6255.8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48元);从“招联分期”借款3000元(需还款3098.53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39.86元);从“瑞银”借款4974元购买苹果手机1部(需还款49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658元);从张某6处借款12,000元(闫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500元);从武某处借款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000元)。被告人李旺起诈骗闫某共计35,549.66元。
48、诈骗被害人付某。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付某先后从“爱又米”、“瑞银”、“校服”、张某6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8000元(需还款10,478.32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1306.48元);从“瑞银”借款数千元购买手机(需还款651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724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付某实际收到96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3360元);从张某6处借款15,000元(付某实际收到8500元,李旺起获得8500元)。李旺起诈骗付某共计29,703.84元。
49、诈骗被害人陈某3。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害人陈某3先后从“爱又米”、“分期乐”、“马上金融”、“校服”、“普信”、“信合”、刘某5、武某处借款给被告人。其中从“爱又米”借款7000元(需还款9878.4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168.85元);从“分期乐”借款5170元、借款4000元购买加油卡和携程礼品卡,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643.87元;从“马上金融”借款8000元(需还款9643.68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410.92元);从“校服”借款12,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10,700元,李旺起获得10,7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6720元);从“普信”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8866元,李旺起获得8866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36元);从“信合”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10,000元,李旺起获得92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280元);从刘某5处借款10,000元(陈某3实际收到8864元,李旺起获得886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544元);从武某处借款10,000元(李旺起获得1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2800元)。李旺起诈骗陈某3共计46,018.52元。
50、诈骗被害人于某。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害人于某为被告人先后从“爱又米”借款6000元(需还款7858.7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979.86元),从“分期乐”借款3033元、借款2016元购买携程礼品卡2张(共计需还款5897.24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485元)。李旺起诈骗于某共计12,291.4元。
另查,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旺起经同学张某7介绍认识在辽宁省铁岭市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工作的被害人王某5,李旺起谎称其父亲与他人在大连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名下有22辆汽车可以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李旺起提出让王某5先行支付30,000元保险返点费,并承诺2018年2月3日前全额缴纳22辆汽车的保险费,后王某5让其朋友张某8支付给李旺起现金30,000元,案发前李旺起还款5000元。李旺起诈骗王某5共计2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旺起的供述与辩解,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调查报告、在读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刘某5、张某6、武某、董某、兰某、李某2、刘某6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唐某、倪某、张某1等51名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张某8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光盘3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旺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欲开设公司放贷等事实、隐瞒自己无实际还款能力等真相的方法,以承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骗取他人为其借款及财物共计人民币2,024,823.54元,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宋伯南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以及另一辩护人曹春龙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让被害人帮其贷款或借款时,就虚构了欲开设公司放贷等事实,隐瞒了自己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二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辩护人曹春龙关于被告人与50名学生有关联的涉嫌骗取数额应为1,523,986.48元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贷款数额作为计算诈骗数额的依据,而是以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或被害人实际偿还的数额作为被告人犯罪数额,起诉书中列明的被告人诈骗数额无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二辩护人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旺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旺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名单及具体数额见附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庆国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郭 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