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量刑】制毒物品犯罪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制毒物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
据《中国禁毒报告(2008)》统计,2007年全国共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案件1553起,破获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2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4人,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92吨。随着国内外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发展蔓延,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惩治制毒物品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国内地下毒品加工厂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问题依然突出,国内外毒贩相互勾结,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用于制造毒品。三是大量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由于我国加大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犯罪分子转而使用尚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尤其是近年来,麻黄碱本海拉明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呋麻滴鼻液、“新康泰克”等含有麻黄素、伪麻黄素的药品被大量走私到国外,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被用于制造毒品。国内也不断出现新型合成毒品,而用于制造这些新型合成毒品的原料,如制造氯胺酮的羟亚胺(包括盐酸羟亚胺、乙酸羟亚胺等盐类)、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基环戊基酮等化学品尚未列入管制。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四类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麻黄素类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对23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麻黄素类)进行管制。此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于缺乏其余19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导致对不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仅进行了行政处罚,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惩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禁毒工作成效。此外,还存在着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完善、对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的太笼统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