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目 录
摘 要
正 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 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 3
三.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 6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问题,我国也不例外。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这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的主体,并且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例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90年代以后,虽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 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例却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犯罪不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且趋向于智能化、成人化、暴力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日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错综复杂的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的原因等。本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从自身原因 、家庭原因 、学校原因 、社会原因 、人际关系原因几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且就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 、学校 、人际关系 、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的可行性对策。预防对策有重视家庭的中心作用;巩固学校这一培养造就一代新人的阵地,加强学校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网;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控制对策有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刑事处罚,并注重处罚效果;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提高管教水平;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做好社会帮教工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成因 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虽然经过多次“严打”,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和比率却急剧增长,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危害严重,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近三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是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健康思潮的侵袭、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尚未确立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激增,统计数据表明,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在全部刑事案例中的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1980年为61.2% 、1981年为63.3% 、1982 年为65.9% 、1983年为67% 、1984年为63.3% 1985年为71.3% 1986年为72.5% 1987 年为74.4% 、1988年为75.7% 、1989年为74.1%。①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的生效,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下降之势,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青少年所占的比重一直仍在55%以上。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占271529人,占犯罪总数的46.79%,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②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57.58%,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 占犯罪总数的52.48%;③1992年,未成年人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1994年未成年人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为49.12%;未成年人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的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 罪犯总数的56.7%。④从以上数字看,90年代前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 情况总的来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的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日趋恶化,危害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

(二)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类案件比例高。在2002-2004年抓获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达556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81.7%。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以钱财为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入室盗窃、抢劫、“擂肥”等方式,以居住地附近的商业场所、居民住宅、熟人、同学等为作案目标,且一旦得手,行为还具有连续性,所得赃款主要挥霍于网吧、游戏厅或同学、朋友间摆阔等。
(2)从作案手段来看,日趋成人化。青少年犯罪大多由成年的惯犯、累犯“传授经验”或“亲自指挥”,实施犯罪多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时分工配合,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追捕,与成人犯罪手段几近相同,也呈现出连续性、偶合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如2004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6岁)、陈某(男,16岁)、廖某(男,16岁)采用租“面的”、持刀抢劫司机财物办法疯狂作案8起,其犯罪手段、作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成年人犯罪。
(3)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恶性案件时有上升,重大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表现欲望强烈,有些未成年人为在同伙中立威,在犯罪时往往走极端,手段残忍,不思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侵财、暴力性犯罪极为突出,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始终高居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位。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7.8%、19.2%。另外,杀人、伤害、强奸等暴力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屡见不鲜,2002年至2004年三类案件在未成年人年犯罪总人数中分别占6.5%、6.6%、6.7%,呈逐年上升趋势。
(4)从作案形式来看,成团伙化较多。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以团伙形式的较多。青少年由于受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生活阅历限制,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或是形成稳定的团伙(团伙成员多是居住在同一区域的同龄人,或同学、朋友),或是临时起意共同犯罪或傍倚成年犯罪,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团伙犯罪,其犯罪的能量较大,活动范围较广,社会破坏力相对较强,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我市马作村无业青年党某(男,16岁)、郭某(男,15岁)、程某(男,15岁)等7人长期结为固定团伙,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先后作案18起,盗窃铝合金价值3万余元。
(5)从作案动机来看,突发性较强。由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理性思维正处于形成的起步阶段,自制力差,逞强好胜心强,加之容易受“哥儿们义气”等社会庸俗观念的影响,稍有诱因,便容易偏激、冲动,对行为不计后果,产生突发性、偶然性的违法犯罪。如2002年11月2日下午,我市焦南一中学生袁某(男,16岁)在市区某网吧玩时与史某(男,17岁)因一点小事发生纠纷,袁某突然从腰间拔出匕首将史某刺两刀致重伤。
(6)从犯罪反弹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中,相当一部分在教育和惩戒处理后,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易于产生悲观失望心理,稍有诱因,便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现行法律体制本着挽救青少年的宗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惩戒处理相对较轻,少部分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即使再次犯罪也不会受到重处,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市青年郭某(男,17岁,父母在外打工),2002年因盗窃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郭回家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管教,遂与社会闲散人员袁某(男,18岁)、“卷毛”等人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郭等人自2003年元月份多次在市区撬门入室实施盗窃。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过错,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失当是未成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一是家庭教育不力,缺乏对孩子正确的引导。父母忽视对子女的教育,要么溺爱,要么放任,要么是粗暴管教,放任型家庭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溺爱型家庭容易使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粗暴型家庭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自暴自弃。这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促成孩子不良习惯的养成。二是家庭结构失衡,家庭不和睦。家庭是每个人的生活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取得和道德品质的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的离异,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儿女缺少爱抚和管教,削弱了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职能,这就不同程度地使他们的人格和行为发生了扭曲。司法实践证明,残缺不全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是正常家庭的二倍。三是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即便是有所觉察也放任不管,导致子女放任自流,一步步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把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入家庭生活,自身言行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影响了孩子的言行,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误导。更有甚者公然唆使子女违法犯罪。

(二)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着漏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否妥当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和管理不擅也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学校教育体制不完善。由于受传统的教育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使这部分学生产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甚至“破罐子破摔”心理,继而走出校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学校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有的学校自身学风不正,对学生逃学、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等不良风气不管不教,使学校的不良风气盛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外因。青少年是最单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思想免疫能力差,容易形成思想混乱、认识错位、政治动摇的倾向,甚至追求西方的自由化,醉心于享乐,出现反社会意识。不少未成年人的消极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交朋友的的影响。一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社会腐败现象存在和蔓延,对青少年起着耳濡目染的不可低估的毒化作用,歪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个人利益和奢侈生活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二是受社会文化不良因素影响。当前,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监督管理不严,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书籍、电子图书、影视剧、网络充斥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使得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玩游戏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半数以上是以上网、玩游戏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社会流动性大,控制功能弱化。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人户分离,人动户不动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无疑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公安机关现有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只适应静态人口的管理,对未入户人员的信息无法掌握,造成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控漏管,无法开展帮教。四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也是一个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以初犯、偶犯或者因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因年龄较小而被教育释放,交由监护人管教,但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形成一种“捉放曹”的局面。
(四)自身潜在意识的影响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一是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青少年处于人生发育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素质方面均未成熟定型,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他们的可塑性很大,但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缺乏有效的引导,使部分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变成危害社会的犯罪团体。二是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他们精力旺盛、好动,但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分辨是非能力差,有的青少年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稍有诱因或教唆,便走向犯罪。三是法律意识浅薄。青少年的辨别是非能力弱,社会阅历浅,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和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是根本不懂,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性,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经常失去理智,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作案之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规范不完善,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也影响至未成年犯罪。这一司法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从需要或能够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应立案的6类案件。除此之外,其它一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游离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之外,无法管束。其次,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成年人在置于法律惩罚和法律制止之外的行为,究竟由谁主管,建立何种综合教育管理系统,任务不明,分工不清。尤其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来处置?办理的程序和调解处罚的幅度,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同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在从轻、减轻不处理之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等预防措施跟不上,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作案频率高,恶性循环反复大。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加强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气诱惑的抵抗力。
(六)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淫乱、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出所”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职能作用。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足未成年人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重新做人,有效遏止他们向惯犯、累犯和重刑犯发展。

注 释
①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第8-9页
②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③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④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参考文献
1.曹颖.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走出误区(j). 青少年研究, 2000,(4).
2.孙召路 .论传媒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防治措施(j) .青少年研究, 2000,(4).
3.谢延云.打工族——谨防富了口袋误了下一代(j). 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3).
4.詹火忠. 青少年社会发展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j).青少年研究, 2000,(5).
5.康树华. 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6. 康树华.家庭青少年犯罪与救治(m).重庆: 重庆出版社, 1996.
7.李颖,滕云卿 .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m).南京: 南京出版社, 2001.
8.王耀亭.防止青少年犯罪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9.刘根成.社会稳定与青少年犯罪预防(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10.董新臣.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m).北京: 西苑出版社, 2000.
11.孙中国,牟君发.中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与对策(j).公安大学学报,1997,(5).
12.康树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律师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百色知名律师 宝应知名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广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海淀区刑事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曲靖刑事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陕西离婚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