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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大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属重大交通肇事。该解释还规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第133条还规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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