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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12-18 15:00:30 作者: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访问:9次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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