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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问题探讨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走私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4-11-28 09:41:55 作者:王征旺 律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访问:18次

一、什么是毒品种类范围

 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该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之一,行为只有作用于毒品,才有可能构成该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我国适用的药品管理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另一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与于1996年修订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规定了118种麻醉药品及其盐和制剂,《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了119种精神药品及其盐和制剂。同时,国家对两类药品的管制种类也随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5月发布了《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因此,认定毒品的范围应当严格限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规定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的列入管制药品行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相关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三、“明知”的认定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对毒品的“明知”:        故意选择没有设立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或虽经过海关或边防检查站但采用伪装、藏匿、谎报等方法蒙骗海关检查人员的。        采用假冒、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检,非法邮寄毒品进出境的。        采取了常人不会采取的包装方式,超出了正常程度的隐蔽性,如将毒品溶于罐头、混入糖果或者隐藏于玩具、果品中。        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秘处。如将少量毒品用塑料纸、胶带纸和避孕套进行三层包装后,吞入腹中或塞入肛门、阴道,或将毒品藏放于大腿内侧、胸部等人体隐秘部位,或利用婴幼儿身体藏匿毒品等。        受委托或受雇佣携带毒品,获取了超过正常费用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酬劳费用的。        采取了高度隐蔽诡秘的交接方式的。如交接双方使用暗语暗号联系;或交接时间、地点变幻无常;或双方根本不见面,而将毒品放置于指定地点(往往是隐蔽的、不为常人所注意的地点)。        被盘问、检查时具有不正常反应和行为。如当缉毒人员对其例行检查抗拒检查或丢下所携带物品逃跑。        行为人有吸毒史或本身具有毒品犯罪前科。这部分人员对毒品的认识能力和对毒品交易的感受都有着比常人更多的经验,通过查证其经历,可以帮助分析、印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        不具有生产受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质,又无生产批文的行为人购置了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原料的。        行为人在地下建筑中或在人迹罕至处制造毒品,或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       四、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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