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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有效印证和补强的如何定性?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毒品

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有效印证和补强的如何定性

2011-08-31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312

0    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贩卖目的认定属于主观方面事实认定的范畴,而认定其主观目的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因此,如果被告人供述自己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且其供述具有自愿性和任意性,就应认定其贩卖毒品。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除需要审查其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外,还应当审查其供述是否能够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由于是否认定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具有贩卖目的,对于认定其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至关重要,因此,应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不能仅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如果实践中按照被告人是否供述的标准来认定贩卖目的,则可能会出现对于其他证据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只要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就认定为贩卖毒品,而被告人不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则认定为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尤其是在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购买大量毒品且同时被抓获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可能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

 

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预备犯处理。不能因为购买毒品数量大而推定有贩卖的目的,况且本案也无发现可以用来进行事实推定的事由,如吴某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发现贩毒工具等,仅凭毒品数量大就推定有贩卖目的,有举证责任倒置之嫌。但由于带有毒品的卖家已经在吴某家里等候,应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吴某定罪处罚。由于吴某尚未将毒品实际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尚未齐备,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继续犯,一般认为继续犯无未遂状态。因此吴某实施的应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继续犯而非状态犯(状态犯是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点是犯罪行为实施,不法状态即出现,犯罪行为停止,不法状态也停止。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有不法状态出现,即可认定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除事实认识错误而造成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外,不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因此不宜认定吴某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

 

帮人代购毒品如何定性

 

吴秀玲

    案情:张某和李某是吸毒时候认识的朋友。李某托张某帮其买点冰毒。 

    某日,张某和上家联系好后,开车带着李某一起去购买冰毒,到了目的地之后,张某单独下车与上家交易,回到车上,张某把购买到的10克冰毒交给李某,并告诉李某,价格是每克400元,于是李某当场交给张某4000元现金。 

    后李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其归案后检举曾从张某处购买过10克冰毒。张某归案后承认曾帮助李某购买冰毒10克,但供述自己没有加价,同时也并不知道李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以为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从上家买来毒品卖给李某,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帮助李某代购毒品,在客观上持有毒品,且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应该认定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帮助李某代购毒品,没有加价,不能认定贩卖毒品,张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如果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那么要求张某具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帮助李某从上家那里购买毒品从中赚取差价,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李某购买毒品是用来贩卖具有主观明知,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一种意见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第二,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仅仅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由于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司法机关又难以确切查证,如果所有的代购者都不如实提供上家信息且都以没有加价和仅仅为吸食者代购为由为自己辩护,从而因此免受法律的追究,这将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宗旨相背离。因此,笔者认为,张某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重要的不在于对数量和犯罪主体的要求上,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目的是出于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都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者有时往往容易混淆。但在实践中,两罪中的“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能够区别的。贩卖毒品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进行贩卖。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故意,既可能是自己或给他人吸食,也可能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目的。此外,贩卖毒品罪中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整个贩卖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犯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是非法持有还是贩卖毒品

2010-07-28 09:13   江苏法制报   字号:T|T   点击: 201次

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心理态度,具有隐蔽性,除非被告人供述,一般只能依据事实来证明和推定。本案中,徐某供述每星期去常州购买毒品4次,每个月购买1万余元,其在供述中承认之前贩卖毒品的事实,却一直辩解被查获的毒品是为了吸食,而其无工作和其他正常收入,其解释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应推定其凭自己的认知能力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案情] 某日,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俞某2小包0.12克毒品海洛因。又隔几日,徐某在常州汽车站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0.67克毒品海洛因,后在雇车回老家途中被抓获。检察院以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请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徐某返途中被查获的10.67克毒品是认定为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因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徐某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购买毒品之前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徐某的贩卖行为,运用推定规则认定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犯罪故意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心理态度,具有隐蔽性,除非被告人供述,一般只能依据事实来证明和推定。本案中,徐某供述每星期去常州购买毒品4次,每个月购买1万余元,其在供述中承认之前贩卖毒品的事实,却一直辩解被查获的毒品是为了吸食,而其无工作和其他正常收入,其解释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应推定其凭自己的认知能力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根据外在故意推定隐藏故意。行为人在某一事实中的故意是隐藏的或者尚未显露出来的,但在过去的类似事实中,已经暴露出一贯的行事意图和心理态度,根据经验,可以依其外在的心理态度推定出隐藏的或尚未显露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徐某虽一直未供述,但从之前在常州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的事实,可推定被查获的这一起其心理态度就是为了贩卖而购买,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

  根据已然行为推断未然行为。由于毒品犯罪的高诱惑,高风险性,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往往行踪诡秘,一旦被抓,能推则推,如果按一般证明规则,有的犯罪事实可能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追究,对于已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等犯罪行为,同时又查获行为人持有一定数量来历不明的毒品的,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根据行为人贩卖等行为,推定其持有的毒品也属于贩卖的性质,将持有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加在一起,一并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途中被抓获,由于其一直对抗审讯,对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不能如实供述,是非法持有还是贩卖无法查清,那么只有根据已经查清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推定其被查获的毒品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或者准备用于贩卖,以贩卖毒品罪定性。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贩卖目的

 

◇ 余 剑 张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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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司法实践中,对于购买大量毒品后尚未出售即被查获的情形,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以贩卖为目的,标准不统一,甚至出现对于同样证据情况的案件,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以贩卖为目的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有必要对毒品犯罪中认定“贩卖目的”的裁量规则进行探讨。

  一、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有效印证和补强的,不应认定其贩卖毒品,应按其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

  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贩卖目的认定属于主观方面事实认定的范畴,而认定其主观目的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因此,如果被告人供述自己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且其供述具有自愿性和任意性,就应认定其贩卖毒品。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除需要审查其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外,还应当审查其供述是否能够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由于是否认定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具有贩卖目的,对于认定其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至关重要,因此,应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不能仅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如果实践中按照被告人是否供述的标准来认定贩卖目的,则可能会出现对于其他证据情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只要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就认定为贩卖毒品,而被告人不供述以贩卖为目的,则认定为运输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尤其是在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购买大量毒品且同时被抓获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可能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

  二、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其他证据能够对被告人供述进行有效印证和补强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对于被告人供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能起到印证和补强作用的证据,通常包括同案犯供述、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一并查获的大量分装塑料袋和电子秤等物证、证明被告人在短期内多次转账的银行进账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近期从事毒品生意的证言等。

  1.证明被告人具有贩卖目的的同案犯供述。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与被告人谋划、筹资、购毒,其供述可以反映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实施过程等,通常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2.一并查获的用于交易毒品的分装塑料袋、电子秤等物证,证明被告人短期内资金往来频繁的银行进账单等书证。如果被告人仅是自己吸食,则无需使用此类物品,它们均能证实被告人近期从事某种交易。

  3.表明被告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案发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载明了被告人曾与他人联系交易毒品的情况,则该案发经过可以印证被告人此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供述。

  4.证实被告人近期曾贩卖毒品的证人证言。实践中,被告人通常会找司机开车载其外出交易毒品,或令与其关系亲密的人与其一起取货、汇款、送货等,上述两类人员对于被告人交易毒品的流程比较了解,通常能够提供被告人交易毒品的习惯和步骤。

  通常情况下,后两项则往往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主观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有效补强被告人供述。

  三、购买毒品被查获后,被告人不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推定其以贩卖为目的的,应认定其贩卖毒品

  贩卖目的属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事实认定的范畴,在购买毒品尚未卖出的情况下,通常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由于共同犯罪人到案后往往会对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互相推诿,因此,在被告人否认以贩卖为目的的情况下,仅有一名同案犯供述一般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的供述在作案动机、筹款、购买毒品时间、地点等细节方面均相一致,或者单个同案犯的供述能够得到查获的大量毒品、交易工具、银行账单等物证、证实被告人与该同案犯从事毒品交易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则即使被告人未供述,也可以认定同案犯所供述的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事实成立。

  在缺乏被告人口供和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难度更大。如果对此一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运输毒品,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适当运用推定方法来认定贩卖目的。推定是出于盖然性、政策考虑、司法经济性等多种因素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证明机制的事实认定机制,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只要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推定待证事实成立,依据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该规则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并且允许反驳,从而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依据推定规则,与贩卖目的存在高度盖然性联系的基础事实被证明,贩卖目的即可以被认定存在,具体哪些基础事实与贩卖目的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联系,很难有确切的标准。笔者认为,既不宜因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就认定被查获毒品用于贩卖,也不宜因被告人近期从事毒品生意就认定在其住处或车内查获的毒品用于贩卖,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查获的毒品数量、被告人近期从事毒品生意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全案证据来进行推定认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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