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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王俊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数: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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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罚金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于丽娟  李芬张斌
案号:
(2020)辽0202刑初1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
2020-06-29
案由:
盗窃罪
律师: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超,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月娥、代理检察员魏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超及其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大连市中山区花样年华酒店2717房间,将一台电脑整机及另外四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44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金某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某某宾馆2023房间,将两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主板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71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金某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某某旅店XXX房间,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165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刘某3宇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公寓A座4单元XXX室,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3675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单某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酒店XXX室,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775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王某1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公寓X座XXX室,将6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310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张某1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地A座XXX室,将一台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80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俊超被抓获到案。综上,被告人王俊超实施盗窃七起,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43600元。到案后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俊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没有异议。辩护称,1、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2、被告人王俊超主动将哈尔滨市所盗窃全部财物返赃,被动将花样年华酒店价值24400元电脑配件返赃,退赃比例83.6%,酌情从轻处罚;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故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至第七节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大连市中山区某某酒店XXX房间,将一台电脑整机及另外四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44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金某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某某房间,将两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主板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71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俊超入住金某经营的大连市金州区某某旅店XX房间,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165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刘某3宇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SOHO公寓X座XXXX室,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3675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单某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酒店XXX室,将五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775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王某1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SOHO公寓A座XXX室,将6台电脑内的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主要配件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3100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人王俊超入住张某1经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商厦A座XXXX室,将一台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80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俊超被抓获到案。综上,被告人王俊超实施盗窃七起,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43600元。其所盗窃刘某3宇、单某、王某1、张某3的财物已经被追缴,返还各被害人,盗窃大连市中山区花样年华酒店财物除CPU一个、鼠标一个外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盗电脑CPU、显卡、内存等物证照片、指认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俊超身份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入住被盗酒店登记表、被告人租房合同及房屋内设施登记表、被盗电脑配件型号数量及发票、入所健康检查表;证人张某2、刘某2、李某、何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刘某1、王某1、单某、张某1、金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俊超的供述;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大中价认刑[2019]70号、[2020]1号、[2020]2号《关于电脑配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哈南价刑认[2019]910号、915号、911号、1400号、1402号、9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143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超实施多起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返还部分赃物,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部分犯罪系自首的意见,被告人王俊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主动供述其在大连市金州区哈尔滨市的其他盗窃行为,但上述盗窃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掌握,且属同种罪行,故不构成自首,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俊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俊超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100元,金某人民币2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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