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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李慧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郭强、李慧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数: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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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高回报诱饵
量刑情节 : 有认罪认罚有自首
辩护要点 : 认罪、认罚构成他罪
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姜玉民  于银珍于政伟
案号:
(2020)辽0283刑初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
2020-09-18
案由:
集资诈骗罪
律师: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马仁东 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荣成中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慧,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系荣成中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淑荣,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庄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仁东,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强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慧、刘淑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旭峰、检察官助理曲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强及其辩护人宋伯南、被告人李慧、被告人刘淑荣及其辩护人马仁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郭强在山东省荣某市注册成立了荣某中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养老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护服务,郭强任法定代表人。中润养老公司成立后,郭强未实际开展任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欲以养老名义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编造出中润养老公司及总公司经营良好,实力雄厚、项目众多,准备吸收老百姓存款来扩大经营的虚假信息,并设计出“存款2000元成为中润养老公司会员,可以到公司的养老院免费吃住3天,如果继续养老,每月费用1000元;存款8000元,第二天返款4000元,给推荐人1500元,之后每天再给存款人80元分红;存款14000元,第二天返款5000元,给推荐人2000元,之后每天再给存款人160元分红;存款14000元基础上,每多存4000元,每天就再多给存款人80元分红,而且第二天再多返给存款人2000元。”的存款、返利及分红模式。2016年5月,郭强来到辽宁省庄河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淑荣、李慧等人,向刘淑荣、李慧等人介绍了上述虚假信息和存款、返利及分红模式。

自2016年6月5日开始,被告人郭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庄河市东安旅店一客房为据点,以中润养老公司的名义,通过刘淑荣、李慧等人宣传上述信息、模式及介绍人员,并以返利、分红及“推荐费”作为诱饵,吸收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人员大量存款。期间郭强为扩大资金吸收范围,将吸收来存款金额的5%作为提成,吸引李慧、刘淑荣为自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并注册成立了中润养老公司庄河分公司,任命李慧为分公司负责人,在庄河市的门市房办公,同时同意刘淑荣在向阳桥附近的居民楼内成立报单中心,李慧、刘淑荣分别带领各自团队继续为郭强扩大宣传,介绍人员来存款,还帮助郭强向集资参与人发放分红。

2016年7月末,因返利、分红的资金压力变大,郭强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集资参与人催要返利、分红,并藏匿到外地。经查证,现有170名集资参与人通过李慧、刘淑荣及其他人员在郭强处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064500元,其中李慧涉及137人,金额共计3066500元;刘淑荣涉及37人,金额共计902000元;郭强收到案涉款项后,仍未开展任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以案涉非法集资活动为全部业务,案涉款项中有2600517元被用于支付返利及分红,剩下少部分款项用于郭强个人挥霍使用和给李慧和刘淑荣支付提成,其中2016年7月16日郭强为奖励李慧、刘淑荣给自己介绍存款额外奖励李慧1万元、刘淑荣6万元。截至目前,郭强等人仍有15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589602元的损失无法偿还。(具体明细见后附表格)

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配合民警传唤来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慧、刘淑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提出判处被告人郭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慧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宋伯南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强自愿认罪认罚;2、郭强将绝大多数集资款用于返利和分红及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意挥霍,主观恶性不大;3、郭强确实将集资款项用于丹东养老项目,集资用途并没虚构,高回报率系其不懂金融知识所致,诈骗手段轻微;4、被害人追求法外回报的贪欲和投机心态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促进作用,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淑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马仁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淑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淑荣法律意识淡薄,是受郭强欺骗而犯罪;2、刘淑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3、刘淑荣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淑荣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郭强在山东省荣某市注册成立了荣某中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养老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护服务,郭强任法定代表人。中润养老公司成立后,郭强未实际开展任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欲以养老名义开展吸收存款业务。为取得投资人信任,郭强编造中润养老公司系即时通信旗下一家公司,有多家分支机构,经营良好,实力雄厚、项目众多,到公司存款可得到分红钱,还可到中润养老公司下属的任何养老院养老等虚假信息,并设计出“存款2000元成为中润养老公司会员,可以到公司的养老院免费吃住3天,如果继续养老,每月费用1000元;存款8000元,第二天返款4000元,给推荐人1500元,之后每天再给存款人80元分红;存款14000元,第二天返款5000元,给推荐人2000元,之后每天再给存款人160元分红;存款在14000元基础上,每多存4000元,第二天再多返给存款人2000元,之后每天再多给存款人80元分红”的存款、返利及分红模式。2016年5月,郭强来到辽宁省庄河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淑荣、李慧等人,向刘淑荣、李慧等人介绍了上述虚假信息和存款、返利及分红模式。

自2016年6月5日开始,被告人郭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庄河市东安旅店一客房为据点,以中润养老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刘淑荣、李慧在郭强非法集资过程中,对外宣传上述信息、存款模式,以返利、分红及“推荐费”作为诱饵,吸收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人员前来存款。郭强为扩大资金吸收范围,又注册成立了中润养老公司庄河分公司,任命李慧为分公司负责人,办公地点在庄河市的门市房,刘淑荣在向阳桥附近的居民楼内成立报单中心,二人分别带领各自团队继续对外宣传,吸收社会人员前来存款。李慧、刘淑荣收到集资参与人存款后,为其开具收据,发放中润养老公寓居住权益证,而后将集资参与人姓名、存款金额、银行账号发给郭强,由郭强为集资参与人发放返利及分红款。在前来存款的集资参与人过多时,李慧、刘淑荣也帮助郭强发放分红返利款。郭强为吸引李慧、刘淑荣为自己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将每个团队吸收集资参与人存款的5%作为提成返给李慧、刘淑荣。

2016年7月末,因返利、分红的资金压力变大,郭强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集资参与人催要返利、分红,并藏匿到外地。经查证,截止到本案起诉,共有周某1等170名集资参与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所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郭强诈骗上述人员人民币共计4064500元,案发前已归还本息2600517元,尚有1589602元未偿还。通过李慧介绍137人到中润养老公司存款,存款金额共计3066500元;通过刘淑荣介绍37人到中润养老公司存款,存款金额共计902000元。郭强收到案涉款项后,未开展任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案涉款项大部分用于给集资参与人支付返利及分红,剩下少部分款项被郭强个人使用及给李慧和刘淑荣支付提成。2016年7月16日,因李慧、刘淑荣在吸收存款工作表现突出,郭强额外奖励李慧人民币10000元、刘淑荣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慧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配合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任命文件、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养老服务合同书、宣传册材料、居住权益证、印章、钢印、证人证言、收条、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慧、刘淑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李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郭强将集资款项确实用于养老项目,集资用途并没虚构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集资参与人款项后,改变联系方式并藏匿到外地,躲避集资参与人追讨存款,可以认定郭强的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诈骗款项被用于养老项目,郭强事后是否将诈骗款项用于养老项目,系郭强犯罪完成后对赃款的处置问题,与郭强的犯罪构成并无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淑荣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慧、刘淑荣为赚取提成,帮助郭强吸收公众存款,尽可能在自己能够接触到的人际关系中广为宣传,其主观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李慧、刘淑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独立、主动,均非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淑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强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被告人李慧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被告人刘淑荣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郭强、刘淑荣退赔(略)。

责令被告人郭强、李慧退赔(略)。

责令被告人郭强、李慧、刘淑荣退赔(略)。

责令被告人郭强退赔(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玉民



人民陪审员  于政伟

人民陪审员  于银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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