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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永福、邵立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尹永福、邵立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数:5280
 
预计阅读:7min
盗窃数额 : 3万-10万以上
量刑情节 : 有认罪认罚
辩护要点 : 认罪、认罚从犯没有危害结果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张慧  胡传鹏陈杰
案号:
(2020)辽0212刑初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
2020-10-29
案由:
盗窃罪
律师: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永福,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立国,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及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盗窃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70米,型号:YJV4*25+1*16mm2。被盗物品因提供资料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大连湾山高尔夫售楼中心盗窃两台夏普液晶电视,型号:46LX235A。被盗物品因提供资料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3、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隐嶺小区工地,盗窃金牛牌纯铜阀门地热分水器,型号:4路(63个)、3路(68个)、2路(8个)。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560元。

4、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庚香海壹品小区,盗窃聚氯乙烯绝缘铜线电线200米,型号BV4mm2;盗窃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8米,型号:YJV4*26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82元。

5、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盗窃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90米,型号:YJV5*16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24元。

6、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湾山小区内,盗窃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国标线620米,型号:BV4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40元。

7、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前的仓库内,盗窃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80米,型号:YJV4*240+1*120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400元。

8、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国风龙院项目部北侧,盗窃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94米,型号:YJV3*95+2*40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657.9元。

9、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多次单独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731.2米,型号:YJV4*35+1*16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271.39元。

10、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多次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490.6米,型号:YJV4*35+1*16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389.5元。

11、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多次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64.8米,型号:YJV4*35+1*16mm2。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80.7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采购发票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米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某2、孟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尹永福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6,906元,数额巨大,邵立国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6,870.2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永福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节、第7节事实有异议,第3节中其盗窃地热分水器共48个;第7节中其盗窃的是普通供电线不是电缆,对其他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邵立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邵立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具体负责搬运赃物,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盗窃型号YJV4*25+1*1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70米。被盗物品因提供资料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来到大连市大连湾山高尔夫售楼中心盗窃两台型号46LX235A夏普液晶电视。被盗物品因提供资料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3、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隐嶺小区工地,盗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型号4路的金牛牌纯铜阀门地热分水某63个、3路68个、2路8个。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560元。

4、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庚香海壹品小区,盗窃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型号BV4mm2聚氯乙烯绝缘铜线电线200米、型号YJV4*2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8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82元。

5、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盗窃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型号YJV5*1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90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24元。

6、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湾山小区内,盗窃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型号BV4mm2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国标线620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40元。

7、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前的仓库内,盗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型号YJV4*240+1*120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80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400元。

8、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国风龙院项目部北侧,盗窃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型号YJV3*95+2*40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94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657.9元。

9、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多次单独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型号YJV4*35+1*1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731.2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271.39元。

10、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多次驾车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型号YJV4*35+1*1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490.6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389.5元。

11、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携带老虎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多次驾车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回迁楼园区内,盗窃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型号YJV4*35+1*16mm2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国际标线64.8米。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80.78元。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尹永福处扣押作案工具撬棍1把、老虎钳1把、螺丝刀2把、壁纸刀1把,均未随案移送本院。案发后,被告人邵立国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389.5元,赔偿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80.78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邵立国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的供述和辩解,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丢失电缆电线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赔偿谅解协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米某、陈某1、王某、孙某、黄某、赵某1、赵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某2、孟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永福、邵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尹永福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6,906元,数额巨大;邵立国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6,870.28元,数额较大,核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实施的部分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立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尹永福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邵立国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永福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虽被告人尹永福当庭对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可,但其在侦查机关曾做过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和金额均表示无异议,且其对当庭翻供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被告人尹永福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邵立国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立国与尹永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邵立国辩护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邵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撬棍1把、老虎钳1把、螺丝刀2把、壁纸刀1把(均未随案移送本院),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尹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单位大连筑成建设集团退赔损失人民币42,560元;向被害单位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882元;向被害单位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3024元;向被害单位大连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1240元;向被害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50,400元;向被害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17657.9元;向被害单位大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赔损失人民币64,27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胡传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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