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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阳、王浩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朱忠阳、王浩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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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 : 500万元以上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量刑情节 : 有自首
裁判结果 : 有缓刑有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 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自首从犯构成他罪
辩护意见 : 从轻处罚
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王欢  孟晶张贞
案号:
(2019)辽02刑初1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
2020-12-17
案由:
集资诈骗罪
律师:
刘路波 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
姜万鹏 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永进 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郭满 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
孙权 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
仲维利 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朱忠阳,男,1994年2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2018年9月17日因本案投案,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浩,男,1997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1月3日因本案投案,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仲维利,辽宁智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荣华,男,1996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住吉林省德惠市。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弘扬,男,1995年8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8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永进,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鸽,女,1993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住山西省太谷县。2018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古交市看守所,2018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权,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那春国,男,1995年2月11日生,满族,大学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8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满,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南兆鹏,男,1997年12月16日生,满族,大专文化,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业务经理,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8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201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姜万鹏,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阳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忠阳、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忠阳陆续注册成立大连翰林龙某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大连翰林华夏典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奇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质、没有任何资本和财力来源的情况下,指使公司销售员及销售经理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以短期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集资项目,其中包括向社会公众销售收藏品,并向投资人许诺提供收藏品高价回收、代拍卖服务,向社会公众销售“牡蛎酒宣传大使”项目、“养生健康体验计划”项目、“天健生活超市股东合作”项目、“亿合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旅游基金”项目、“1986系列宣传大使”项目等集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的投资款均由公司会计收取后交给被告人朱忠阳随意支配。

自2016年始,被告人朱忠阳实际控制上述涉案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310名被害人累计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3452974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450407元。

被告人王浩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27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5277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196170元。

被告人高荣华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41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532779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31789元。

被告人刘弘扬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40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7637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29907元。

被告人白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27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4739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47850元。

被告人那春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16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1700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45754元。

被告人南兆鹏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经其推介投资人共计6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7900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5900元。

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忠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忠阳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的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各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忠阳的辩护人提出,第一,其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能够证明45余万元已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应从犯罪数额中刨除;第二,朱忠阳主动投案,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予减轻处罚;第三,朱忠阳绝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国贸嘉日酒店、员工工资提成、偿还投资人本息等生产经营活动,并未被本人挥霍,且各集资参与人也存在过错,量刑时应予考量。

被告人王浩的辩护人提出,第一,王浩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第二,王浩主动投案,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三,王浩无法控制资金去向,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荣华的辩护人提出,第一,高荣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高荣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且系初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弘扬的辩护人提出,第一,集资参与人杜某的300000元系杨帆介绍投资的,刘忠一的79800元系王浩介绍投资的,张秀莲的10000元系高荣华介绍投资的,均不应计入刘弘扬的犯罪数额;第二,刘弘扬相当于底层业务员,仅按照上级领导要求从事工作,所吸收的资金并非用于其个人支配使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第三,刘弘扬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鸽的辩护人提出,第一,有199540元的投资款项在案发前已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应从白鸽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二,白鸽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那春国的辩护人提出,那春国能够自愿认罪,涉案金额少,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南兆鹏的辩护人提出,第一,南兆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第二,南兆鹏在本案中属于被支配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忠阳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质、没有任何资本和财力来源的情况下,以其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大连翰林龙某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大连翰林华夏典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辽宁奇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迹公司)、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合公司)等公司为名,以短期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销售集资项目,包括收藏品高价回收及代拍卖服务、牡蛎酒项目、“养生健康体验计划”项目、“天健生活超市股东合作”项目、“亿合公司旅游基金”项目、“1986系列宣传大使”项目等,诈骗集资参与人钱款,由公司会计收取后交给被告人朱忠阳随意支配。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等人在被告人朱忠阳的指示下,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销售集资项目等工作,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朱忠阳自2016年始实际控制上述公司期间,骗取31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23452974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450407元。

被告人王浩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2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452770元,损失3196170元。

被告人高荣华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41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532779元,损失2031789元。

被告人刘弘扬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4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376370元,损失1129907元。

被告人白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2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847390元,损失647850元。

被告人那春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1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717000元,损失645754元。

被告人南兆鹏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97900元,损失185900元。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朱忠阳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民主广场派出所投案;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高荣华、王浩先后主动到大连市投案。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弘扬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六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白鸽的家属代为退赔五万元,被告人那春国的家属代为退赔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忠阳供述和辩解证明:注册了大连翰林华夏典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大连翰林龙某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城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亿鼎天成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云海天成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白中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志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魅力天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3月承租国贸嘉日酒店。各公司纳税均是零,没有财务账,也无金融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公司成立之初以许诺可以高价拍卖收藏品的名义销售收藏品,后期无力返还客户,才会继续对外销售牡蛎酒、养生计划、5000元旅游基金、5000元宣传大使、白中堂、4.8W金户籍等项目。牡蛎酒项目实际不存在合作,也没有投资研制牡蛎酒,只是在旅顺城外酒厂定了一些白酒,制作商标贴上后就是牡蛎酒了。公司项目没有挣钱的,都是为了吸收资金想出来的点子,国贸嘉日酒店客房部也赔钱,干下去就是想把客户的钱还上。客户通过现金和POS机刷卡转账,现金存到其银行卡上了,POS机绑定的也是其银行卡。

公司架构如下:其是董事长;领导层是金某、王浩、南兆鹏;销售人员分为三个组,组长分别是奇迹组王浩,铁人组金某,组员那春国、刘弘扬,虎狼师组南兆鹏,组员高荣某、白鸽;会计张某;前台人事王某1和王某2。

这些钱用在了六个方面:偿还客户本金和利息用了800余万;国贸嘉日酒店租金290万,装修100万,酒店员工工资100万元;员工工资和提成共计800万元,员工月工资为2500-6000元不等,提成比例是客户成交额的2%-8%;办公室房租200万元;办公用品200万元左右;购买收藏品及给客户的礼品400万元;国贸嘉日酒店二楼理疗店、二楼科技公司、七楼超市三个店的运营费用共计120万元。

2.被告人王浩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5月开始先后在翰林公司等公司做销售员、经理、业务经理。上述公司都是朱忠阳成立并任实际负责人的,主要以销售收藏品、牡蛎酒项目等为主,项目基本都是朱忠阳自己或和经理研究确定的,产品全是朱忠阳进的货。通过打电话、发小礼品等方式向客户宣传,以答应给客户返利和返本的方式来销售产品,客户基本以老年人为主。不清楚公司是否取得金融许可,但因为看出公司没有兑现承诺的能力,其与亲属朋友没有购买过公司产品。公司所销售的项目都不会挣钱,就是赚的老百姓投资的钱,前期还能兑付上,后期基本无法及时返还本息。客户通过现金或POS机刷卡付款,款项转到朱忠阳个人账户由他处理。

3.被告人高荣华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5月入职,先后成为翰林公司等公司的销售员、销售组长、经理。公司主要以销售收藏品、牡蛎酒项目等为主,认识的员工没有购买公司产品的。在其车里扣押的U盘是出事后其到朱忠阳和金某的办公室拿的,针对U盘进行勘验检查的内容没有异议。

4.被告人刘弘扬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朱忠阳成立了很多以“某某天成”冠名的公司并任实际负责人,公司的人员组成都一样,主要以销售收藏品、牡蛎酒项目、养生计划项目等为主。不清楚公司是否有金融资质,公司以卖新项目的名义吸收资金,返还前面的客户,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其2016年9月入职,后期成为奇迹公司的销售组长,主要销售收藏品、城外酒业自己生产的酒,按照公司给的电话号码及销售话术打电话给对方推荐产品,与客户签合同,拿基本工资加提成共计67500元。

5.被告人白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0月入职,成为公司的销售员、经理,负责销售工作。公司主要以销售收藏品、酒等为主,不清楚朱忠阳是否有营利性的产业或项目。公司就是挣的老百姓投资的钱,不清楚公司是否有金融资质。对于公司架构、向社会公众对外宣传的方式、集资项目的供述与前述一致。

6.被告人那春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9月入职,先后做销售员、销售组长。公司以打电话、发礼品等方式对外销售收藏品、牡蛎酒等项目。联系的都是60岁左右的人,他们手头有闲钱,容易相信宣传。项目是朱忠阳设计的,吸收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使用由朱忠阳负责。朱忠阳说他有合作的酒厂,其他项目没有见到实体运营。公司的运营模式实际上就是用后来客户投资的钱去给之前投资的人兑付,前期能兑付上本息,后期基本上都无法返还。对于公司架构、向社会公众对外宣传的方式、公司项目内容的供述与前述一致。

7.被告人南兆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以“某某天成”冠名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朱忠阳。2016年11月左右其入职,负责销售,还是“魅力天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亿合公司“虎狼师组”的组长,后期负责给客户退款。上述公司主要以发传单、打电话、送礼品、开会等方式对外宣传并销售工艺品、字画、牡蛎酒项目、养生计划项目等,针对的是60岁左右的人。项目大部分是朱忠阳决定的,有时会问问其与金某、王浩的意见,公司的资金使用及处理都由朱忠阳负责,朱忠阳还对员工进行过话术培训,也就是怎样宣讲项目等。公司没有实际挣钱的项目,赚的就是老百姓投资的钱,并用后来客户投资的钱去给之前投资的人兑付,加上租金和给员工的工资,前期能兑付上,后期基本还不上本息。公司酒店七楼的超市没有实际运营,魅力天成的按摩项目不挣钱很快就关了。不知道公司是否有金融资质。

8.证人张某(亿合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朱忠阳于2015年注册了翰林公司经营文化品收藏,之后又注册了一系列天成公司。朱忠阳主要以亿合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牡蛎酒项目、养生计划项目、5000元旅游基金项目、5000元宣传大使项目、白中堂项目、4.8W金户籍项目、3980旅游项目等。其中,收藏品项目是承诺公司可以组织拍卖,收藏品可以保值、升值;牡蛎酒项目是对外宣传与大连海洋大学科研团队投资建设牡蛎酒厂,客户买酒喝不了可以退,也可以按每月10%-12%返现,实际没有在研制上投资;其他项目都是为了偿还前一个项目的钱推出的,没有真实业务,国贸嘉日酒店也赔钱。客户交的现金存到朱忠阳的银行卡里,POS机刷卡进入朱忠阳的银行卡,银行卡一般都放在朱忠阳那里,需要用的时候朱忠阳再交给其,资金都归朱忠阳个人使用了。公司没有收据、发票等文件。

9.证人汪某(亿合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在公司负责人事招聘,朱忠阳是老板,那春国、南兆鹏、刘弘扬负责打电话约来老年人,向他们推荐酒,让他们买公司产品。公司在国贸嘉日有个展柜,里面是各式各样的酒,不知道公司靠什么营利。

10.证人王某1(亿合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公司有一份“电话销售话术”,教业务员如何将客户约到公司、推销产品。公司在搬到国贸嘉日酒店之前是做收藏品交易的,到国贸嘉日之后就是以卖酒的名义去理财,运营模式基本类似。后来要返利的人太多了,刘弘扬、那春国、南兆鹏从销售转成负责给客户返利。

11.证人于某(亿合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证言证明:公司面向退休的人员推销产品。搬到国贸嘉日酒店二楼之前,主要卖工艺品、字画等收藏品,搬来之后开始卖各种酒,七月份以来就什么东西都不卖了,超市营业不到两个月,没有客户购买东西也关门了。朱忠阳说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让其帮忙安抚客户,等公司有钱了再给他们返款。

12.证人陆某(大连城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证言证明:朱忠阳在其公司定制购买过白酒,每瓶一斤,30元一瓶,但瓶上贴的商标是朱忠阳自己设计制作的。2017年朱忠阳知道其和大连海洋大学的李某教授正在商谈参牡酒的合作项目,就提出要投资,还成立了大连城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是他的资金没有到位,项目没有进行下去,专利也没有申请下来,现在处于搁置状态。在朱忠阳公司查获的牡蛎多糖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证书影印件其没有看过,也不是其给朱忠阳的,城外酒业公司和朱忠阳没有关系。

13.证人李某(大连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的证言证明:其认识陆某,不认识朱忠阳,和朱忠阳、陆某名下的公司没有合作牡蛎酒项目。其在2014年申请了牡蛎多糖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曾把专利证书的照片微信传给过陆某。

14.证人冯某(朱忠阳的岳母)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11月14日期间,朱忠阳卡号为62XXX34的工商银行卡与其及丈夫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借款、还款。

15.证人朱某(朱忠阳的堂哥)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大庆市子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照影印件等书证证明:其名下的公司与朱忠阳的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其名下有一个提子种植园,全称是大庆市子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某、白鸽、高荣华曾领过他们的客户到该公司及吉林省德惠市天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参观过。

16.证人徐某(国贸嘉日酒店股东兼总经理)的证言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合同复印件等书证证明:2017年年末,朱忠阳租了国贸嘉日酒店二楼整层的写字间,2018年3月,又租了三至六层的客房,签了两年的合同,年租金总计290万元是朱忠阳分多次用现金及转账形式支付的。

17.集资参与人陈述及投资合同、付款证明、现金领取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朱忠阳等人对外以翰林公司、亿合公司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没有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及备案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的事实。具体数额结合书证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认定。由于本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故不再详细摘录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相关投资合同等书证,后附损失明细表,部分陈述列举如下:

(1)韩某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2017年在翰林公司投资购买过漆盘子、江山如画藏品等产品,投资19.138万元,损失19.138万元。

(2)宇某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经白鸽推介购买收藏品,在亿合天成公司投资5.09万元,返还1.2万元,损失3.89万元。

(3)李某1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大部分投资项目都是经白鸽推介的,还有3000元是刘弘扬推介的。

(4)江某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在亿合公司投资是王浩向其介绍的。

18.大中专审字[2019]第053号司法审计报告、司法审计报告的补充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各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收回资金及损失情况,具体如下:

被告人朱忠阳自2016年始实际控制上述公司期间,骗取31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23452974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450407元。

被告人王浩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2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452770元,损失3196170元。

被告人高荣华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41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532779元,损失2031789元。

被告人刘弘扬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40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376370元,损失1129907元。

被告人白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2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847390元,损失647850元。

被告人那春国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1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717000元,损失645754元。

被告人南兆鹏在上述公司担任销售员、销售经理期间,吸收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97900元,损失185900元。

19.大公中(网安)现勘[2019]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文件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荣华处扣押了8个金士顿U盘,依法进行了数据勘查及提取,内有公司及项目简介、销售培训资料、流水账、员工名单、客户名单等资料。

20.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过程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018年9月17日9时许,侦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在天津街88号国贸嘉日酒店2楼将被告人那春国、南兆鹏、刘弘扬带回所里调查,并于当日立案。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朱忠阳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民主广场派出所投案。2018年12月17日,民警在列车上抓获白鸽。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高荣华到大连市投案。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浩到大连市投案。

21.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2.天成集团相关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涉案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缴税证明、朱忠阳的手写清单证明:涉案公司的成立情况及朱忠阳为各涉案公司实际负责人的情况。

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局未向大连亿合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亿合天成商贸(大连)有限公司、翰林盛世天成艺术品(大连)有限公司、翰林天成艺术品中心、华夏典藏艺术品中心等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24.对国贸嘉日酒店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位于国贸嘉日酒店二层的亿合公司进行搜查、对POS机、宣传单等文件、物品扣押的相关情况。

25.朱忠阳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的账户流水单、流水明细、奇迹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证明:上述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

26.天成集团员工的入职合同、保密协议、离职合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表、提成领取登记表、提成情况表、晋升标准、业绩表、员工通讯录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在公司中就职及工资、提成发放、晋升标准等情况。

27.朱忠阳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房材料、朱忠阳承租大连锦联大厦的租房合同证明:朱忠阳租房的相关情况。其中,国贸嘉日酒店的一年租金、保证金共计300万元,共租2年。

28.发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证明:从朱忠阳公司搜查、扣押牡蛎多糖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一份,发明人是佟某、李某等四人。

29.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弘扬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六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白鸽的家属代为退赔五万元,被告人那春国的家属代为退赔三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忠阳、王浩、高荣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弘扬、白鸽、那春国的家属代为退缴退赔的情况,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刘弘扬、白鸽、那春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未随案移送的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由侦查机关处理。

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以上认定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各被告人以售卖收藏品、牡蛎酒、养生计划等名义对外宣传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是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在各被告人及各涉案公司均未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并许诺支付高息提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其中,被告人朱忠阳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资项目的设计者,明知涉案公司并无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亦无真实的营利、理财项目,主要资金来源就是设计新的集资项目吸收资金,用后面的集资款项支付前面集资项目产生的高额利息,在借新还旧一段时间后,必然导致资金缺口日趋增大,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的结果。除了“拆东墙补西墙”的返息方式外,朱忠阳还以支付租金、员工高额工资及提成等方式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属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依法应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均系公司销售骨干,虽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对外积极宣传投资项目、维护客户,赚取工资加提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根据各自工作内容、获利情况、如实供述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二、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审计报告、投资人陈述及其提供的书证材料等为基础进行核对,同时,参考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活动的时间节点来计算其犯罪数额,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忠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33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荣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弘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白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那春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南兆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九、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四万七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退还各集资参与人。

十、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按比例退还各集资参与人,退还部分以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为限;被告人朱忠阳对其犯罪数额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王浩、高荣华、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南兆鹏对各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偿还的部分与被告人朱忠阳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弘扬、白鸽、那春国已退缴退赔的数额,从各自应退赔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具体详见后附列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孟    晶

审判员 张    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丽倩(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被 4571 篇案例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被 18364 篇案例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 373521 篇案例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被 156769 篇案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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