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被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10-25 执行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 》关于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瘾人员,应当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有关规定,治安拘留所对经确认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被治安拘留人员,应当提请批准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戒毒或者作其他处理。确定是否吸毒成瘾,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办理。
2000年10月25日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4-22 执行日期:1998-4-22 生效日期:1900-1-1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实验,然后作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