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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12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当前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将被告人5年之前的违法事实根据刑法予以评价,而最为常见的则为寻衅滋事。黑社会组织在形成之初社会危害性并未显现,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寻衅滋事的案件时大多将其作为治安类案件,而处理结果大多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已经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则因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而引起了争论。

 

一、劳动教养的定义及其性质

 

劳动教养的定义是:它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是对解放初期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形成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属于国家治安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已经明确指出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当然解释,劳动教养也应当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教养的定义及其性质,我们可以明晰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行为已经被评价过一次,且这种劳动教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

 

二、劳动教养制度

 

未废止之前的折抵规定

 

根据198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研字〔81〕第16号请示收悉。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参照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此批复首先表明只要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且批复中规定了被告人具有被劳动教养的事实即可,并未区分是在劳动教养所内执行还是在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因此只要被告人被劳动教养就可以折抵刑期。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涉及被告人具有劳动教养的情节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只是表述其具有劳动教养记录,并未写明是所外执行还是所内执行。

 

其次劳动教养日期的折抵办法为,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其折抵办法与行政拘留和拘役的折抵办法一致,也就认同了其限制人生自由的性质与行政拘留和拘役具有相似性。

 

三、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

 

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因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人权保护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从此劳动教养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依此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被告人不能因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存在,而否定其受到的处罚。因此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与劳动教养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立刻废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是在2019年7月20日废止的。因被判处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大多是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或不构成刑事处罚,因此此类违法刑罚的最高刑基本为3年,而根据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最高刑罚不满5年的,经过5五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再追究,所以此批复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6年后予以废止并未引起太大的反映。

 

黑社会的形成是有早、中、晚期的,因此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是跟随其组织的发展而不同,其早期寻衅滋事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都是以行政治安类案件处理。寻衅滋事的最高刑罚为5年,导致寻衅滋事的追诉期为10年,因此很多已经被劳动教养处罚的被告人因此行为又将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导致被告人不服,不服理由有两点,首先此行为是作为其参加黑社会组织予以评价,其次其受到过的劳动教养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被告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时,不应当将此行为在评定为犯罪,而是作为违法事实较为合适。即使将其单独作为违法犯罪评价也应当将劳动教养日期予以折抵刑期。

 

 

被刑事追诉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刑期折抵问题 

 

    (一)被刑事追诉的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者在劳教所接受改造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该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又被刑事追诉和处刑的,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劳动教养折抵刑期”的规定,也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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