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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4月1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

董某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董某国的作用,属于帮助犯,比照从犯减轻处罚;

3、    被告人董某国的‘介绍行为’,本人没有获利,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董某国的作用,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属于帮助犯,比照从犯减轻处罚,理由2点:

 

1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本案167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公安机关查获,导致受票单位无法用这些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应缴的税款,国家税款没有损失。

 

2)被告人董某国没有获利

刑法专门规定‘介绍’入罪,根本原因在于介绍人在利益引诱之下,牵线搭桥将虚开方和需票方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最终促使双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得以实现。

在本案,被告人董某国就是给了一个电话号码,本人没有从董教兵和郑永会处获得任何利益。

 

二:对被告人董某国的‘介绍’行为,近似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介绍”行为,可罚性值得商榷

中国刑法条文,以介绍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仅有三个:第205条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59条的介绍他人卖淫罪、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

由现行法律规定可见,对于以介绍行为入罪的‘介绍行为’应达到何种程度与标准,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专门的立法、司法以及学理解释。

辩护人认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与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介绍”,应当具有本质区别。

一般情况之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为介绍人接受虚开方委托的形式

此种行为的模式一般是:介绍人接受虚开方的委托,物色需票方,向需票方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信息,向虚开方引荐需票方,向需票方转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虚开方索要中介费。

第二种形式是介绍人接受需票方委托的形式

此种行为的模式一般是:介绍人接受需票方的委托,物色虚开方,向需票方提供虚开方的信息,向虚票方引荐虚开方,向需票方转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需票方索要中介费。

介绍人以介绍行为获罪的根本事实是介绍人必须全程参与虚开方与需票方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其根本无法知晓其所介绍的需票方与虚开方是否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才能对介绍人进行主客观一致地定罪,否则,介绍人的介绍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被告人董某国作为介绍人,接受虚开方董教兵的委托,物色了需票方郑永会,向需票方董教兵引荐需票方郑永会的电话号码,。

至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货物品名、数量、价格和开票费的协商,被告人董某国一概没有参与。

如果他没有参与2017726日的发票及款项交接,他的介绍行为,更多介乎于现实生活中普通人的随意介绍行为,而非“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

 

三:被告人董某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本案归纳为一句话就是:被告人董某国给了董教兵一个电话号码,还自掏腰包1000元请董教兵和郑永会吃了顿饭,自己一分钱没赚。开票方董教兵和受票方郑永会之间联系的开票所有事项也一无所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同情况,已有适用缓刑生效判决。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董某国适用缓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9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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