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乘坐无牌货运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乘客有过错 应承担一定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0年4月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

乘坐无牌货运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乘客有过错 应承担一定责任

  东莞时报讯 (记者 陈志高 通讯员 钟紫薇) 一男子乘坐无牌货运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家属把司机及另一小轿车车主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6月9日,张某无证驾驶用于运送蔬菜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乘客吴某途经常平镇环城路。

 

  当时,李某的小轿车停在路口等待左转弯。张某为了能快速通过,而急速绕过李某车辆尾部通行,但因操作不当,造成乘客吴某及车上蔬菜甩出。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不负责任。

 

  张某于事发后被关押。吴某家属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李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0余万元。

 

  法院认为,乘客吴某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其违规乘坐货运三轮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对造成自身死亡有一定过错,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减轻李某20%的赔偿责任。

 

市第三法院判定,被告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12万元,张某应赔偿40万余元,李某赔偿13万余元

 

明知其属于无证驾驶还搭乘,主观是一种放任。在《民法通则》里面规定,放任实质就是一种过错行为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