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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王某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4月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交通肇事罪

王某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辩护人观点: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具有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王某自首,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家属案发后,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依据《辽宁省量刑指导意见》:交通肇事罪

1)量刑起点:建议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2)增加刑罚量:建议增加一年刑期

因王某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3)基准刑:有期徒刑二年

4)自首及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40%以下;因为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建议对王某减少40%,为10个月。

5)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建议对王某减少10%,为2个月,

6)宣告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

 

附民诉讼:

代理意见: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有数责任人 数责任人应按责承担,被告人王某应承担60%责任

 

一、 王某与邱志刚应按责(7:3)承担对程海龙的赔偿

代理人认为,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邱志刚转弯未让直行车辆的行为,系双方各自分别实施的不同的过失行为,在损害发生前双方均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且两行为单独亦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王某与邱志刚的两个过失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导致了程海龙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双方的过失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王某与邱志刚应对各自的过失行为按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划分,代理人认为,某与邱志刚应按责(7:3)承担对程海龙的赔偿。

 

二、 程海龙应自担10%的责任

程海龙很惨,表示同情。但是鉴于代理职责,我认为,程海龙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其明知王某醉酒情况下,违规搭乘无牌照摩托车,自身也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其主观是一种放任。在《民法通则》里面规定,放任实质就是一种过错行为,对造成自身伤害也有一定过错,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减轻王某20%的赔偿责任。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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