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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栋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0年1月2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妨害公务

栋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0202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栋梁,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栋梁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僡、代理检察员包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栋梁及其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栋梁在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超市东门附近,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报警后,民警王毅、文职警员张鑫、毕明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丁栋梁辱骂并殴打三名警员,拒不配合警察执法,致民警王毅手部、张鑫颈部、毕明强胸部受伤。被告人丁栋梁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栋梁,无视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栋梁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丁栋梁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栋梁在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超市东门附近,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报警后,民警王毅、文职警员张鑫、毕明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丁栋梁辱骂并殴打三名警员,拒不配合警察执法,致民警王毅手部、张鑫颈部、毕明强胸部受伤。被告人丁栋梁于同日被抓获归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丁栋梁对三名警察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视频截图;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大连某某医院医院门诊病历、在职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证人蔡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张某、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栋梁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栋梁无视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栋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对民警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栋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于丽娟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杨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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