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辽0291刑初39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9-11-04
法 官:
王前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陈园园
被告代理律师:
李毅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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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亮本词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园园,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毅,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9]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园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陈园园及辩护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日14时52分,被告人陈园园因找不到其男性朋友刘某2,而后恼羞成怒无故持铁锹将刘某2同学即被害人刘某1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知润山128号楼的商店外门砸开,而后用铁锹将店内冰箱、空调、吊灯、咖啡机、酒等店内物品砸毁。经估价,房东即被害人邢某被损坏的空调、冰箱价值人民币10400元,无法鉴定部分价值约2600元;刘某1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0395元,无价格证明部分价值约69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园园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园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因感情问题导致情绪失控而犯罪,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园园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园园赔偿被害人邢某经济损失13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199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砸坏财物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入所体检表、购物截图、被害人刘某1、邢某证言、证人刘某2证言、被告人陈园园的供述与辩解、资产评估报告书、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园园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园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园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园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前
人民陪审员李永祯
人民陪审员李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