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凌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玲凌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玲凌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玲凌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王玲凌案发后主动超额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玲凌由于被人玩弄感情失身,在异地他乡多日多次寻人不见,情绪失控,迁怒他人而做出不理智行为,其悲可悯,其情可宥。因其系初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9个月。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