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伟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邹某伟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邹某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邹某伟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邹某伟和三名被害人无冤无仇,之所以参与,是周强和盖军杰二人命令所致。而且只是踹了一脚、打了一拳。三名被害人的伤情,与邹某伟的击打,因果关系不大。
四、被告人邹某伟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