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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刚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9年9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贩卖毒品罪

杨某刚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刚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本案系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3、 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一、被告人杨某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本案系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2019年4月16日12时30分,郑强到南关岭派出所,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杨某刚。

而具体的抓捕方式,就是郑强假意购买毒品,向被告人杨某刚提出购毒要约及数量(2克),并预先将毒资作以标志;

而在交易现场,公安机关事先埋伏并对交易流程录像取证。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发时,在‘九匹马’广场,被告人杨某刚在收取郑强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1500元后,还未来得及将毒品交付给郑强时,公安机关即实行抓捕,被告人杨某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从身上掉落脚下的毒品也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已杨某刚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1)被告人杨某刚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杨某刚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基于杨某刚贩卖数量为1.48克,在1克基础上,基准刑为6个月。减少的基准刑为2个月。

 

2)增加的刑期为1.5个月

基于杨某刚贩卖数量为1.48克,在1克基础上,增加了0.48.

依据增加1克毒品,增加3个月刑期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增加的刑期算为1.5个月。

 

3)毒品再犯、累犯情节,建议增加3个月。

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量刑时不予重复从重处罚。

在被告人杨某刚缴纳罚金前提下,辩护人建议杨某刚宣告刑为6-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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