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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9年9月1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妨碍公务案

丁某某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丁某某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对罪行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丁某某主观恶性小

在事发前,丁某某和同事由于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丁某某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三、被告人丁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丁某某是党员、特种兵转业复员,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同事对他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母亲,爱惜家庭。唯一的缺点就是,年轻气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遇事血气方刚缺乏冷静思考。此次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四、量刑意见:建议对其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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