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涛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涛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被告人张某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王学军,并取得谅解;
四、量刑建议: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6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