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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

冷某某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冷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冷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三、 被告人冷某某一时冲动性犯罪,非蓄谋性犯罪,主观恶性小

本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恶性强奸案件,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纵观全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受害人的行为来看,本案发生有其特殊性。

被告人仅仅是抱着玩玩的想法,希望能够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正是在这种不纯正思想的指导下,触犯刑法。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见色起意类型和无特定犯罪对象的强奸案件。

 

四、被告人冷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冷某某在主动到案后,虽然第一时间没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也承认和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第二次就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冷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量刑建议

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冷某某的没有采取暴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轻处罚可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因此,辩护人建议宣告刑为三年。

冒充军人招摇撞罪,辩护人建议宣告刑为一年。

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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