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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东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王艳东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艳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案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2、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定罪辩护:

证据之辩

一、被告人王艳东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王艳东做了8份供述,关于事发当时,其主观故意有过三种供述:

第一种:‘通过强迫她的方式来刺激自己获得快感’

第一次供述:

‘通过强迫她的方式来刺激自己获得快感,确认自己是否阳痿’‘大哥阳痿得病了,想让你帮着刺激刺激,看看下面有没有反应’(侦28页)

第二次供述:

‘想让她刺激我一下,看看我的阴茎能不能正常的勃起’。‘我就是想通过对门女的身上找点刺激,看看自己的阴茎能不能正常的勃起’(侦213页)

‘问:当你感觉对面房间是那个女子回家后,你有什么想法吗?

答:我感觉是这个女的回家后,我就想通过这个女的做下试验,看看自己阳痿的毛病能不能有什么反应,也就是通过这个女的试验一下,刺激一下看看自己的阴茎能不能勃起。(侦215页)

第四次供述:

‘老妹你别喊,大哥得病了,你帮大哥治治病。

问:你把对门女邻居勒住脖子捂着嘴拖进你屋里的目的是什么?答:我怕她喊的时候楼梯过道的人听见,我给她拖进屋里就是想通过强迫她的方式来刺激一下自己,因为我阳痿,下面一直没反应,我就是想以此来刺激自己活的快感。(侦223页)

第五次供述:

问:你当时把对门女邻居拖进家里的想法是什么?答:我就是想让她刺激一下我,通过强迫她的方式让我阴茎硬起来。

问:当时你对这个女的还有没有别的想法?

答:我当时的想法就是想让我的阴茎有反应,要是有反应的话,我就去花钱治治。(侦227-28页)

第七次供述:

老妹你别喊,大哥得病了,你帮大哥治治病。(侦232页)

第八次供述:悔过书

想让她帮助我治疗阳痿的病,想让她通过这种办法刺激我的阳痿看看有没有硬起来的可能。

这样的供述出现在第124578供述中。

8次供述中,剩余的2次供述:

而第三次供述:

公安机关问:你为何要在将其拖进家中之前吃这么多性药?答:因为我想补一补让阴茎硬起来,硬起来才能发生性关系。(侦220页)的问题;

第六次供述:‘宣捕’,不涉及实质性的供述。

也就是说,被告人王艳东只要涉及案件性质的每一次供述,都一直很稳定‘通过强迫她的方式来刺激自己获得快感’。

 

第二种:‘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而主观上有强奸想法的供述,只出现1次:

第七次供述:

问:你当时把对门女邻居拖进家里的想法是什么?

答:当时我认为自己有阳痿,所以我就想通过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刺激自己,看看我阴茎能不能硬起来。

 

第三种:模糊的主观故意

第一次供述:

问:你当时捂着女邻居的嘴将她拖进屋里想做什么?

答:我以为自己阳痿,想在强迫她的过程中看看自己有没有能力和她发生性关系(侦29页)

通过被告人这8次供述中,三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本案到底应当采信哪一种?涉及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

 

二、被害人雷志丹陈述强奸只是一种主观推测

被害人雷志丹做过2次陈述:

第一次(20176162030-2110分)

“还说让我帮他解决一下”

第二次(20176171030-1130分)

亲嘴,舌头舔脸,一直说小妹你帮帮我。

他就反复跟我说要我帮他解决一次,

问:她让你帮他解决一次指的是什么?答:我认为他压在我身上,让我帮他解决一次,就是想和我发生性关系。

‘就是想和我发生性关系’这句话,只是雷志丹的一种主观推测。

而具体的双方发生的肢体接触,雷志丹陈述,王艳东抓住我的双手,要亲我的嘴,用舌头舔我的脸。

而当公安机关问雷志丹:王艳东是否对其乳房生殖器进行抚摸、扣摸的行为时,雷志丹回复:没有。

她的陈述只能证实王艳东对其实施了亲嘴和舔脸等行为,而并没有明显的动作或者言语表露出其想强奸雷志丹。

 

三、证人证言都是传来证据,无法印证被告人王艳东的主观故意

   本案有三名证人:郝婷、刘中伟和张富强。

   而郝婷、刘中伟夫妇证言:

   ‘昨天下午,我和我对象遇到一个女的向我们求救说有人要强奸她。我对象就报警,然后通知她对象。’

   张富强证言:

  ‘听到对象说邻居要强奸’。

   三名证人的证言,在证据学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不是来源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转述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证据"

   在‘第一手材料’雷志丹的证言都无法直接证实的事实,三名证人证言更无法证明。

 

四、鉴定意见不能得出被告人王艳东强奸的事实

   ‘雷志丹轻微伤’的鉴定文书:【2017038号,只能证明王艳东和雷志丹发生撕扯,但是不能能明这种暴力手段的目的是强奸。

 

五、勘验检查笔录作为补强证据,也不能证明王艳东强奸的事实

同理,人身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不能证明强奸事实。

 

六、警情登记表

能够证明被告人王艳东自己打电话报警,骚扰了一个小姑娘。

 

事实之辩: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

1)被告人王艳东‘阳痿’

“阳萎”是“勃起功能障碍(ED)”的曾用名。而勃起功能障碍(ED)是指过去三个月中,阴茎持续不能达到和维持足够的勃起以进行满意的性交。

(2)王艳东身高体壮,但是至始至终没有脱雷志丹的衣裤

    即使按照起诉书的指控,王艳东身强体壮,在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两个人、封闭的房间)和力量对比,王艳东完全可以完成强奸行为,但是为何他对雷志丹只是亲亲嘴、舔舔脸?说‘帮他解决一次’?

 

法律之辩:

一、本案不应定性强奸罪

本案定性到底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罪,焦点就是被告人王艳东的主观意图的判断。而其主观思想除了被告人自己清楚外,也必然要通过一些客观行为或言语表现出来。

本案中被告人王艳东虽然有亲嘴舔脸等行为,但还不足以证实其有与被害人雷志丹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首先庭前,被告人王艳东在其8次供述中对于是否有与被害人雷志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出现反复。

庭审中,被告人王艳东完全否认想发生性关系的供述,只供认有想给她拖进屋里就是想通过强迫她的方式来刺激一下自己,因为阳痿,下面一直没反应,我就是想以此来刺激自己的快感的想法。

鉴于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据此,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王艳东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的部分节选供词为证据,指控被告人王艳东主观上有对被害人雷志丹意欲奸淫的故意,因被告人王艳东在庭审中翻供,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王艳东的庭前供述,故公诉机关该主张,依上述规定不应当采纳。


二、本案应定性强制猥亵罪

   本案客观上,被告人王艳东违背被害人雷志丹意志,实施强行亲嘴舔脸等行为,以满足自己非正当性欲需要,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特征。对此,被害人雷志丹的陈述和被告人王艳东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通过对庭前供述和庭审中供述的综合分析,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本案应当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王艳东作出有罪判决,既符合诉讼程序,也实现了刑事诉讼目的。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王艳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艳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艳东犯罪未遂,其犯罪行为未实施终了,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可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艳东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警情登记表显示,20176161709分,被告人王艳东使用自己的手机13942600263,向110报警投案,举报自己骚扰一个小姑娘,然后等待警察到来(警员刘杰、方继军)。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组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1款: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被告人王艳东主动报案,也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也没有逃离现场,应当认定主动投案。

依据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被告人王艳东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艳东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属于强制猥亵还是强奸的辩解,也符合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行为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的观点。

 

案例检索报告

1、检索命题: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2、检索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孙明放

3、检索方式:百度搜索‘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4、检索结论:

   关某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刘某后虽然企图奸淫,但在遭到刘某强力反抗后,并没有表现出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其企图奸淫的行为只是求奸行为,在对方不同意时只好作罢。因而不能将这种情况下刘某强制猥亵的行为看作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进而作出强奸罪(未遂)的认定。

5、检索案例:《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案情]

    关某和被害人刘某均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性格开朗,喜欢和男同事开玩笑,关某就以为其作风轻佻,一直想单独接近刘某。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因工作原因来到关某的办公室,关某与其寒暄之后,突然上前搂抱刘某,并说很喜欢她。刘某挣脱未果,被强行按倒在沙发上,关某便亲吻刘某,抠摸刘某下身,扒扯刘某下衣,央求刘某和他做一次,并发誓今后会对她好。刘某严厉斥责关某,伺机扇了他一耳光,表示如不罢手,一定会控告他。关某见难以得逞,便好言安抚,笑称是和刘某开玩笑的。不久,关某在没有别人的场合,对刘某故技重演,刘某将其告发。

[分歧]

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理由是,关某对刘某采取了强行按倒、抠摸、扒扯等暴力手段,意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刘某的强力反抗未果。很显然,关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刘某的意志,虽然因关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但其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是,关某虽然违背刘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意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关某主观上并没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因此,其强制猥亵刘某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而不能看作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 ,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关某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刘某后虽然企图奸淫,但在遭到刘某强力反抗后,并没有表现出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其企图奸淫的行为只是求奸行为,在对方不同意时只好作罢。因而不能将这种情况下刘某强制猥亵的行为看作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进而作出强奸罪(未遂)的认定。

量刑建议

辩护人建议宣告刑为一年以内有期徒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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