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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克毒品揭开法律之重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深知毒害,怀孕的她边吸边进补》,文中的陈某有10多年吸毒史,她深知毒品害处,一边吸毒,一边不停吃补药。近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审理,庭审中,陈某涉案的毒品重量,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这场庭审,也向我们揭开了0.1克毒品的法律“重量”。

有钱吸毒,代购还是贩卖

今年3月22日下午4时,被告陈某在我市某医院北边一棋牌室被抓获,警方当场缴获了陈某随身携带的毒品11袋,共计8.9克。经过鉴定,该毒品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后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至3月期间,陈某先后3次分别在上述医院附近吸毒人员王某某的住处、石塔公交站台附近以及上述医院附近某小区东大门附近,共计以1340元卖给了王某某冰毒1.2余克。陈某本人也吸食毒品。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诉陈某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卖给王某某的冰毒,是王某某请她代购的,她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陈某的辩护律师指出,陈某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无需以贩养吸,陈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1.2克证据不足。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则在涉案毒品的数量上。陈某的辩护律师指出警方从陈某身上缴获的毒品有两种颜色,称重时,总计8.9克,有异议;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处缴获的毒品系陈某准备吸食所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系被告陈某用于贩卖,故这部分的毒品重量,不该计入陈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0.1克毒品的法律“重量”

按照公诉机关的控诉意见,陈某贩卖的毒品重量是10.1克,而陈某和辩护律师则辩称:陈某替人“代购”毒品,与贩卖不同,其次,数量也没有达到公诉机关所控诉的10.1克。不足10克和10.1克,只不过是0.1克的差距,为何辩护方要一再强调这个数量呢?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0.1克毒品的差距,有可能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差距。

一审判了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公安机关多次公诉其3次分别向王某某出售冰毒,王某某的证言也证明了其3次向被告购买毒品,因此陈某提出的“王某某请其代购冰毒”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对于陈某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从陈某缴获的毒品数量为8.9克的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从陈某处缴获的11包毒品,虽然颜色不同,但是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故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案发前刚刚向王某某出售过毒品,抓获时,公安机关又从其身上缴获了8.9克毒品,该数量应计入贩卖的数量,因而辩护律师提出的“陈某处缴获的毒品系陈某准备吸食所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系陈某用于贩卖,故这部分的毒品重量,不该计入被告陈某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的意见不成立。

陈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数量10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陈某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应该考虑陈某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陈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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