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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臣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抢劫

刘某臣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臣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抢劫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 嫖资不应当计入抢劫金额中;

3、 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刘某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刘某臣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臣所抢劫赃款赃物已折价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臣愿意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某臣主观恶性小;

       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一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刑罚。

但是,本案的抢劫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刘某臣和被害人吴玲玲是嫖娼关系,两人在一起将近两天两宿;刘某臣给了吴玲玲3200元,远超嫖娼的正常价格。只不过因为吴玲玲过于贪心,所以惹怒了刘某臣。而他的出发点也并不是劫财,而仅仅是想将吴玲玲推下车。只是在拉扯过程中,碰巧把项链拽下。

        这种情况下的抢劫,比对陌生关系下的针对不特定人的抢劫,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小。

       其次,三星C9手机并非刘某臣主动劫财,只是将裤子扔掉过程中,一同抛弃。他的主观本意并没有想抢劫手机。否则他完全可以像处理金项链一样,将手机变现卖掉。

    

六、嫖资2000元的定性;

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臣分两次给了吴玲玲2000元(人民币,下同);可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2000余元,就是被告人刘某臣给吴玲玲的款项。

      辩护人认为,这2000元钱,并不属于吴玲玲所有,理由为:

      首先,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

嫖娼是违法行为,通过卖淫取得的嫖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害人吴玲玲赚取的嫖资即便为归其占有,也不表明其当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刘某臣并未侵害被害人吴玲玲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嫖娼是违法行为,嫖资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但是,在嫖娼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查处之前,嫖娼行为和嫖资尚未被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还不能视为就是国家财产。因此,刘某臣从吴玲玲手中索回嫖资的行为也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结合被告人刘某臣犯罪数额,建议在2年半到3年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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