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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运输、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胡建运输、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胡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胡建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彭丽进行量刑时酌情处理。

 

四、被告人胡建应当属于从犯

被告人胡建是帮助罗海波运送毒品,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罗海波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胡建应当属于从犯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六、被告人许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胡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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