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付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量刑建议:
1、 量刑起点建议在6个月;
2、 涉案金额为14,495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为12,495元,增加刑罚量为6个月;
3、 被告人付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
也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建议被告人付某的宣告刑在12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