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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刑事律师宋伯南

付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付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量刑建议

1、 量刑起点建议在6个月;

2、 涉案金额为14,495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为12,495元,增加刑罚量为6个月;

3、 被告人付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

也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建议被告人付某的宣告刑在12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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