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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宋伯南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如实供述。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王某系特情引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王某归案时,所涉案的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没有流入社会,这相对于毒品已经流入社会而且无法予以追缴情况,对社会公共健康的危害小的多。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量刑时酌情处理。

辩护人:辽宁斌某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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