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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儿子做操时被老师殴打 持剪刀将老师捅死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大连刑事律师  

男子因儿子做操时被老师殴打

3月7日下午5时,济源市邵原镇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0岁,家住济源市邵原镇邵原村)以其儿子在邵原镇实验小学做操时被政教处老师聂某殴打为由,于当天下午5时20分,带着儿子来到聂某家中,动手殴打聂某。双方争执中,刘某随手拿起放在煤炉上的剪刀将聂某胸部捅伤。聂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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