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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强奸罪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制作:找法网 分类:刑事辩护百科 时间:2013-01-30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

 

  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幼女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

 

  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幼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强奸幼女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对于14岁以下幼女,既遂以“接触说”为标准。

 

对于成年女性,既遂以“插入说”为标准。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未遂。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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