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潘淑莲(被告人于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系自首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三、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可宽恕性
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在公共场合无辜殴打被告人,并言语威胁弄死被告人。被告人才一时激愤伤害了被害人。
对矛盾激化,被害人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
四、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辩护人:辽宁斌某某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