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的一审辩护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