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案卷材料整理顺序
侦查阶段刑事卷
1、 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 委托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5、 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笔录;
7、 取保候审申请书
8、 申诉、控告书;
9、 办案小结
10、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 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 委托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5、 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 移送起诉意见书;
7、 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 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 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 集体讨论记录;
12、 辩护意见书;
13、 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 办案小结;
15、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判阶段刑事卷
1、 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 委托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5、 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 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 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 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 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 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 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 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 集体讨论记录;
14、 出庭通知书;
15、 庭审笔录;
16、 辩护词或代理词;
17、 裁定书、判决书;
18、 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 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5、 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 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它应附卷的文书;
7、 阅卷笔录;
8、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9、 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 集体讨论记录;
14、 出庭通知书;
15、 庭审笔录;
16、 代理词;
17、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 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法律顾问卷
1、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 聘方基本情况介绍资料;
3、 收费凭证(由本所出具发票复印件);
4、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接受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商务谈判;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代办登记注册;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 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 工作小结;
7、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4、 委托协议书;
5、 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 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 调查材料;
9、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10、 办案小结;
11、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