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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保险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诈骗
 

张某某保险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妻子于连彬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保险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

本案诈骗犯罪的犯意提起者是于清超,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是于清超提供的,具体实施编造交通事故是于清超,伪造理赔资料并向保险公司递交的也是于清超;诈骗所得的赃款也全部由于清超所得。

被告人张某某仅仅按照于清超的指使,谎报保险、领取保险理赔款。他应认定为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五、被告人张某某未分得赃款,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案外人张健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张某某主动到经文保分局投案自首;因为他身患肺结核等多种疾病,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刑事拘留。

2014930,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他都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于清超的全部犯罪事实。

自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请求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60多岁了,身患肺结核,体弱多病。就是因为碍于情面,没有拒绝于清超的犯罪要求,一时糊涂,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按照于清超的要求,编造了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触犯了刑法。

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李慧是张某某的儿媳妇,他的丈夫张健同于清超因保险诈骗另案处理。一家五口人,三人身陷囹圄。本案虽然案涉金额51万余元,但是,被告人张某某分文未得,作为从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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