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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波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诈骗
 

某波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波诈骗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某波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某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某波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某波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

单人单案是无法确定从犯的地位的,这一点辩护人是清楚的。但是被告人某波在参与的诈骗中,她不是这些诈骗活动的犯意提起者,也不是邀约和纠集领导者、也不具体分配处分诈骗所得的赃款。

被告人某波应认定为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五、被告人某波分得赃款较少

被告人某波仅仅分得200元赃款,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波应认定为立功

某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了于志华的名字、电话,居住地点。后来公安机关将于志华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给某波辨认,从而抓获于志华,请法庭对某波立功情节予以考虑。

量刑建议

1、       量刑起点建议在4个月;

2、       涉案金额为13750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6000元)为7750元,增加刑罚量为4个月;

3、       被告人某波有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或地位作用较小)情节,建议调解比例20%

4、       建议罚金为10,000元(人民币)。

5、       建议被告人某波的宣告刑在8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

综上,被告人某波离异后自己带着儿子生活,加上母亲李美华体弱多病,父亲某长发因车祸残疾在床,父母带着9岁的孩子孙昱双生活艰难,请法庭在8月内对其定罪量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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