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燕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燕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容留他人吸毒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陈某燕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陈某燕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燕在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现场等侦查活动。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燕已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某燕单身抚养女儿,家中还有一个老母亲。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陈某燕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定罪量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她一个机会,能早一个月,早十天,甚至早上一天,去看望自己卧床的母亲。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