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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认定中三大难题研究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1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聚众斗殴

内容摘要

 

聚众斗殴罪(本文以下简称“本罪”,但是目录和引言除外)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领导、指挥多人斗殴或者积极参加此类斗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加重情节以及转化犯罪方面均存在诸多争议。因此,这三大方面有很多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演绎推理、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本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情形以及转化犯三个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除了引言,本文分为四部分,约三万三千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关于本罪基本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的认定。本罪基本犯罪构成中最难认定的是其客观行为,具体包括“聚众”的理解、“斗殴”的认定以及本罪的行为构造三方面的内容。本文认为,“聚众”是一种客观情势,具体指的是行为人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包括本数)或行为人一方自发聚集规模达到三人以上(包括本数)而形成的一种事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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