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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70辆摩托车,辩护人成功辩护,法院采纳30辆摩托车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盗窃

本辩护人注意到,对于被告人姚全明和王德清,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没有区分。

在这里,作为姚全明的辩护人,提出他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与公诉人商榷,也给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提供参考意见。

回顾二被告人的盗窃经过:望风,撬锁盗车,卖车分钱。这样的过程中,撬锁盗车是盗窃案中的最主要的犯罪实行行为。

起诉书指控的23起案件中,姚全明撬锁盗车11起,王德清撬锁盗车12起(2、3、6、7、8、12、13、16、17、18、22、23)。就是说,按照撬锁盗车的主要犯罪实行行为来划分,王德清作用要大于姚全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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