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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元宝变银元宝,涉案金额减少30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涉案

    宋伯南律师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失主声称被盗物品有铂金元宝,价值34万元。

宋伯南律师和被告人核对后,提出系银元宝的辩护思路。

大连海曼金属板材有限公司的被盗元宝是银子的还是铂金的引申出本节焦点问题: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和被告人的供述的盗取财物不一致如何认定

关于元宝的材质这一待证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一次庭审,辩护人从没有实物的前提,没有发票,鉴定机构如何认定每个元宝是600克这一点进行了合理的质疑。感谢审判长和公诉人,本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补充了新的证据:收赃人的证言,证明收的是银元宝,而不是铂金元宝。

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出庭作证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节就是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邹吉朋的供述及收赃人的证言,具体分析如下:

被害人陈述丢失铂金元宝5个,但是没法提供购买发票,也就是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力很弱,既不能证实确有铂金元宝5个存在,也不能证实元宝的材质、规格、单价。

而分析邹吉朋的供述之前,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一节事实是他在2015年3月4日,在大连市看守所,自己主动向六大队的尹玉刚、王福鸿警察交代的。(侦查卷15页)

在他主动交代后,才有了公安机关按图索骥的侦查,这一节犯罪事实告以侦破。

邹吉朋的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坦白’。

而收赃人的证言,实际上对邹吉朋的供述证明力上,加了一层印证。从证据的数量上看,2:1,对被告人有利;从证据的常识性来分析,被害人的铂金元宝600克一个,而市场上流通的元宝的规格都是10、50、100、500克四种规格,不会出现1斤2两这种怪规格。

综上,请审判长认定第21节犯罪事实的元宝是银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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