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涛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武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武某涛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武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武某涛当庭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如实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武某涛分的赃物较少,请合议庭酌情处理
盗窃的日元,武某涛没有分配,自己只是拿了几瓶酒。
四、被告人武某涛愿意积极赔偿返赃,并交纳罚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