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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之可宥性分析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2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杀人案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之可宥性分析》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通常系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权债务等民间冲突激化而引发。此类故意杀人案件一般呈现出如下特点:

 

(1)从犯罪原因来看,此类案件是由于长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致。结合司法实践来说,夫妻感情不和、奸情、谈恋爱不成等因情产生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有时难有泾渭之分,甚至更有许多案件是由被害人过错而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2)从犯罪主体上分析,犯罪人常以农民和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偏低,极易冲动。而且,此类案件多发于有一定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熟人社会中,被告、被害双方大多是远亲近邻或沾亲带故的关系,因矛盾叠加、冲突升级,没有得到有效调和,最终酿成恶果;

 

(3)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此类案件大多具有突发性,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预谋,而是受外界事物的强烈刺激产生情感的突然冲动,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人,事后案犯理智恢复又后悔莫及;

 

(4)从犯罪行为来看,犯罪人的行为通常都明确指向纠纷的另一方,并从形式上表现出以犯罪方法解决私人恩怨之私力救济的特点;

 

(5)从案发后的社会反映来看,普通民众对于此类案件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和容忍度,有时甚至会对被告人产生一定的同情心理。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使得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有别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虽然前者之犯罪行为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但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还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往往都与后者有着较大的差异。尽管此类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当时情绪激烈,但后来大多有悔罪心理,有改造和挽救的可能,而绝非不可救药。大体而言,他们要么属于“不可杀”之列,要么可归诸通常所谓“可杀可不杀”的情形。而之所以“不可杀”,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或者虽系“罪行极其严重”但却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换言之,此类案件基于自身的特点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可宥性。对此类案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并非仅仅因为其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归根结底是因为行为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至于那些欠缺排除死刑适用理由的案件,只要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亦可归入“可杀可不杀”之列,并本着“少杀、慎杀”的政策精神一律不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此类案件若不加区别地适用死刑,不仅不利于最终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导致被告、被害双方世代结冤,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然,考虑到现实国情民意以及死刑的实际运行状况,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也不能绝对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例如实践中动辄发生的“灭门惨案”,即便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确属必要时也可以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正因为如此,《纪要》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明确规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也保留了判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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