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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贵故意杀人、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2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盗窃

肖某贵故意杀人、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肖某华(被告人肖某贵弟弟)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肖某贵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肖某贵故意杀人、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肖某贵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贵在接受公安、检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的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可信;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现场等侦查活动。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肖某贵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是一句话引发的:死者以打电话告发奸情作为威胁,要求被告人来嫖娼,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一句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话,不同的人听后反应也许不同,而肖某贵的反应是怕引发妻离子散的后果。当这样的画面在他的脑海中闪现时,他就一时失去了理智,他的犯罪是临时起意。

他致死被害人的行为是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应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犯罪。

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具有突发性:被告人肖某贵事先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预谋,而是受外界言语的强烈刺激产生情感的突然冲动,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人。

肖某贵的这种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不如惯犯和预谋犯罪,轻于为了非法目的的报复杀人、抢劫杀人等其它性质的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应与有预谋的犯罪相区别,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词典的解释,过错即为过失、错误,体现了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对于死者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考察:

(1)死者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通过肖某贵的供述,死者以揭发奸情胁迫肖某贵长期嫖娼,死者这样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故意行为;

(2)死者实际上用言语实施了这样的胁迫行为;

(3)死者的胁迫含义是具有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内容;

(4)死者的过错是肖某贵实施相应犯罪的原因。

死者的胁迫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进而刺激肖某贵,导致本案惨剧的发生。对此,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本案从证据上看,是有欠缺的

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供述,且是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唯一证据,并没有其他相关物证能够直接予以证实犯罪事实。

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据被告人肖某贵介绍,作案工具是黄色壁纸刀和绳子,但是这把壁纸刀和绳子,当时丢到何处,现在何处,都未能查清。这说明本案的证据是有欠缺的。

 

二、量刑建议

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肖某贵由于一时受到刺激,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肖某贵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

另外,被告人肖某贵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肖某贵只因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才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的关押管教,早已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我们从案发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到案发时被告人的心理反映、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到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同时鉴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的情节,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从轻判决,给被告人肖某贵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贵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其量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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