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龙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海霞(徐某龙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某龙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徐某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很小,没有伤害被害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情节并不恶劣
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某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徐某龙经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五、被告人徐某龙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六、量刑建议: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