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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梅受贿罪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2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著名律师-大连著名刑事律师宋伯南

1、          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有异议;

2、          我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

3、          讲课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务活动;

4、          讲课费不应理解为‘好处费’;

5、          我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行为;

6、          我没有为药厂谋取利益。

 

一、     我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

起诉书指控我‘受贿罪’,法律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准国家工作人员”。

医院不是国家机关,医生也不属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毋庸置疑。

根据法律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又分为 3 种:①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为了证明我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公诉人举出任免通知书、干部履历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来证明我的主体身份是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但是,对‘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的解释,我认为必须紧扣住3个基本要素来认定:

第一、      行为人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

1、                   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不是单位、组织或个人的雇员。

2、                   行为人为国家服务,并由国家向行为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即必须是拿国家俸禄的人员,如果行为人的报酬不是来自国库,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3、                   行为人享有国家保障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奖金、公费医疗等。

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看出附属中山医院属于事业法人,确实由国家出资兴办。但是事业单位的医院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医院是国家向医生支付报酬,而自收自支医院则是是国家不拨款,医生的工资报酬都是医院治疗病人的收入来支付的。

通过我举出的‘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2015年)’可以看出,中山附属医院不属于34个二级预算单位,也就是说医院不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

同时,我也不是国家任命雇佣的,是医院院长聘用的医生。我也从没有享受到国家保障的福利待遇。

第二、      依法从事公务

世界各国均将医生的职业定性为自由职业者。而在我国,对于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像教师、医师、邮政人员,以及国有厂矿企业的工人和职工等,在七十年代以前曾统称为“国家干部”;到了八十至九十年代,随着国有经济向市场化经济的逐步转型,尤其是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公务员条例》等法律的颁布才将教师、医师及国企职工等人员从“国家干部”中剥离出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将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模式改为民事诉讼模式。

在我们医院,只有是有行政职务,有决定药品、器材的审批和招标权的医院主要领导(院长、书记),他们的行为,才是以“授权”行使公务论的。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医生,只是看病,看病怎么能是从事公务呢

第三、      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

第三、一定的资格身份

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者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从事公务便无从说起。这种资格身份,在大力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和用人制度改革的今天,虽不能片面理解为仅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它必须包括“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

而所谓“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必须是通过具有法定权力机关的任命、聘请、委任、派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而取得,并且必须有相关的档案材料或文字记录证明,否则,不得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我作为普通医生,既不具备一定的资格身份,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同时也不存在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二、     即使指控我受贿,时间节点也应当从2014年2月8日之后起算

起诉书以医院的‘九不准’文件,行风建设规定、廉政责任状,用以证明医院禁止医生私下接触医药代表并收取钱物。姑且不论讲课是否属于‘九不准’规定的禁止内容,单纯从逻辑上讲,就应当从这些规定生效之日起,来指控我违反规定。

九不准颁布时间2014年2月8日,廉政责任状时间是2014年5月23日。如果按照生效时间来看,颁布之前,医院没有禁止医生私下接触医药代表并收取钱物的规定。

起诉书指控我的违规行为,就应当从2014年之后起算。之前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违规甚至犯罪。

 

三、     讲课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务活动

我确实应医药公司的邀请讲了课,作为医生,为了对患者的负责,需要了解新药的实验过程,参数;了解糖尿病领域新指南、新知识。

为了讲课效果更好,我制作了课件,利用我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年轻医生

 

 

 

 

 


 

 

 

 

 

 

 

 

任免通知书、干部履历表都是填写于1998年、2005年,当时医院隶属于沈阳铁路局,我属于干部身份。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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