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微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容留他人吸毒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王某微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微在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微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微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王某微已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量刑建议:
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微在6个月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