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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为何不定“危险驾驶罪”而定“交通肇事罪” ?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醉驾

案例】:

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吃宵夜,将两名无辜的初中女生撞死。 2011年7月25日下午,陈某搭乘朋友的车来漳州玩耍,酒足饭饱之后还去酒吧玩至凌晨。酒后晕眩的陈某回到大富豪酒店休息后又想出去吃宵夜,看着身边熟睡的朋友,陈某就擅自将其车钥匙拿走,自己开车出去吃宵夜。回来的路上途经丹霞路“天下美食街”路段时,陈某为辨认回宾馆的路而观看两边的高楼,突然一声巨响,陈某赶紧停车下来看,发现在其车前的路上躺着两个小女孩,陈某上前抱起离他较近的一个女孩,该女子一直抽搐,陈某赶紧呼喊旁边围观的群众帮忙。

很快120救护车、110警车来到现场,但两个小女孩当场已经死亡,陈某随后被民警带走。经检验,陈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60mg的酒精,属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 2011年8月12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批准,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危险驾驶罪”入刑规定,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该罪只能判处拘役。而刑法关于判处拘役是这样规定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这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最多只能是6个月,这对连夺两命的被告人显然太轻了。而张某的行为则属于法理上的牵连犯,其行为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上面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最高刑可以达到七年(不包括逃逸行为),明显比“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要长,判决可以更重。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性交通肇事罪较重,因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进行起诉。这也符合修正案最后一句的规定,即:“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说,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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