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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会见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会见规定

来源: 奖惩与考核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12-27    编辑:     浏览: 190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有投诉人到协会投诉我市个别律师冒用被告人家属名义签署虚假刑事辩护委托书到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我会指派工作人员到市看守所调查核实此事时,市看守所接待窗口干警也反映有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市看守所投诉其委派律师到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亲属时,发现看守所接待窗口电脑记录显示该在押犯罪嫌疑人已委托了辩护律师,但其家属声称在此之前从未委托任何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另外,监管支队干警也反映部分律师持变更律师通知书及刑事辩护委托书到接待窗口变更辩护委托人时,其持有的辩护委托书委托人与电脑登记的前任辩护律师委托人不一致,接待窗口干警对后任辩护律师委托人是否有权撤换前任辩护委托人深为困惑。

    为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避免出现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之机会探听侦查方向或进行串供情形,减少多头委托引起的误解,在此提醒广大律师:

    1、在受理刑事辩护委托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真审查委托人的委托资格,同时还应制作收案笔录,详细记载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关系,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2、律师事务所与刑事辩护委托人确定委托关系后,应留存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应由委托人在该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刑事辩护律师到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除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介绍信原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辩护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在2012年元月4日后,还应按照看守所要求,提供有辩护委托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示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本所律师,及时补齐正在办理中的刑事案件的上述委托手续,以避免出现无法会见之情形。

奖惩与考核工作委员会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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